勞動合同到期後自動延期的約定有效嗎?


劉某於2010年8月入職福建恆利集團。2011年11月福建南安恆利商貿公司註冊成立後,劉某被安排到南安商貿公司處從事銷售工作。其後,劉某向南安商貿公司出具《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申請書》,承諾因其已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現申請公司取消代扣代繳義務,並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2013年12月,雙方補籤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至2016年8月,南安商貿公司安排劉某在中百倉儲民意店從事導購工作,南安商貿公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劉某工作能力和表現調整其工作崗位,劉某無正當理由應服從變更。同時約定,合同期限屆滿後,雙方需在一個月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沒簽訂,雙方將繼續按本協議履行,有效期延長兩年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014年9月,劉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亦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2016年8月,該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但劉某仍在南安商貿公司處工作。

2016年11月南安商貿公司向劉某發出《調動通知書》,將其工作地點調整為中百倉儲漢南店。劉某因不同意調動再未上班。

2017年6月劉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南安商貿公司賠償其社會保險損失,並支付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2018)鄂01民終10522號】

勞動合同到期後自動延期的約定有效嗎?


【小維析法】

1、劉某與南安商貿公司勞動關係建立時間。

恆利公司與南安商貿公司雖系關聯企業,但雙方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用工主體。因此,雖然南安商貿公司與劉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期限為2010年8月,但因南安商貿公司2011年11月註冊成立後,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故劉某與南安商貿公司雙方勞動關係自2011年11月建立。

2、調整工作地點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南安商貿公司在2016年11月未與劉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將劉某工作地點變更為中百倉儲漢南店,增加了劉某工作的交通成本和時間成本,違背劉某訂立勞動合同的本意。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劉某有權拒絕到調整後的崗位工作。劉某屬於被迫離職,南安商貿公司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有哪些?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不能因為勞動者自願放棄而免去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南安商貿公司在與劉某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雖然劉某於2014年9月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亦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此,南安商貿應對劉某在2011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間自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予以賠償。

此外,根據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3條的規定,劉某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南安商貿公司未為劉某繳納失業保險費,應賠償劉某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4、勞動合同到期後自動延期的約定有效嗎?

劉某與南安商貿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屆滿後,雙方需在一個月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沒簽訂,雙方將繼續按本協議履行,有效期延長兩年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上述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故,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應截止到2018年8月,南安商貿公司無須支付劉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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