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延期的约定有效吗?


刘某于2010年8月入职福建恒利集团。2011年11月福建南安恒利商贸公司注册成立后,刘某被安排到南安商贸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其后,刘某向南安商贸公司出具《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承诺因其已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现申请公司取消代扣代缴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13年12月,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至2016年8月,南安商贸公司安排刘某在中百仓储民意店从事导购工作,南安商贸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刘某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刘某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变更。同时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需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没签订,双方将继续按本协议履行,有效期延长两年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014年9月,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6年8月,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刘某仍在南安商贸公司处工作。

2016年11月南安商贸公司向刘某发出《调动通知书》,将其工作地点调整为中百仓储汉南店。刘某因不同意调动再未上班。

2017年6月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南安商贸公司赔偿其社会保险损失,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18)鄂01民终10522号】

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延期的约定有效吗?


【小维析法】

1、刘某与南安商贸公司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恒利公司与南安商贸公司虽系关联企业,但双方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主体。因此,虽然南安商贸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期限为2010年8月,但因南安商贸公司2011年11月注册成立后,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故刘某与南安商贸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自2011年11月建立。

2、调整工作地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南安商贸公司在2016年11月未与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将刘某工作地点变更为中百仓储汉南店,增加了刘某工作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违背刘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本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刘某有权拒绝到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刘某属于被迫离职,南安商贸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3、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有哪些?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南安商贸公司在与刘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刘某于2014年9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南安商贸应对刘某在2011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自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赔偿。

此外,根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的规定,刘某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南安商贸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应赔偿刘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4、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延期的约定有效吗?

刘某与南安商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需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没签订,双方将继续按本协议履行,有效期延长两年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上述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应截止到2018年8月,南安商贸公司无须支付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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