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

中新經緯客戶端3月1日電 國新辦1日上午舉行發佈會,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副部長強調,要切實保護小農戶土地承包權益,保護好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權益,不得以退出和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農業農村部: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

韓俊表示,下一步,主要是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完成好承包登記頒證工作。

韓俊介紹,這項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已經開展了五年,到去年年底可以說是基本完成。經過五年的努力,實測的承包地面積達到16.7億畝,確權面積14.8億畝。通過給農民頒發,把農民有多少承包地真正搞清楚,真正給農民頒發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讓農民真正吃上一顆長效“定心丸”

“過去我們也給農民發過土地承包證,但是法律效力不夠。這次就是要發一個真正像結婚證一樣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要頒‘鐵證’、確實權,讓農民真正吃上一顆長效‘定心丸’。”韓俊稱。

第二,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要求。只有確保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依法保障小農戶對承包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各項權利。只有確權,農民才能安心,農民才能放心,農民才能定心,農村才能真正長治久安。

韓俊介紹,在這方面中央已經明確了政策要求,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以後,再延長30年,一輪土地承包15年,二輪土地承包30年,第二輪土地承包以後再延長30年,累計加起來是75年。中央農辦、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指導各地明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延包的具體辦法,也就是說要提前做好頂層政策設計。

農業農村部: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

第三,加強流轉的規範管理和服務。現在方面一個重大的理論創新、重大的政策創新和實踐創新,就是承包土地的“三權”分置。是集體的,承包權是集體成員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可以分離,要落實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要放活土地的經營權。這方面要健全的流轉市場,規範市場運行機制。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擔保融資,這方面一定要堅持農地農用,防止非農化,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

談及土地流轉,韓俊還強調,土地流轉是個必然趨勢,但不是說規模越大越好,不能片面地求大,也不能片面地求快。因為在現有的農業機械化和生產技術水平下,土地經營規模超過適度標準以後,要僱勞動力,要投入大量的資金,要搞大量的基礎設施建設。這樣一來,如果種糧食的話,資金的壓力、成本的壓力是沒有辦法承受和化解的。所以,土地流轉一定要強調適度,農業經營規模一定要適度

韓俊解釋,為什麼不能強制農民放棄土地來作為進城落戶的先決條件呢?實際上道理是很淺顯的,

農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讓農民帶著土地權利進城成為新市民是保護農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進城鎮化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需要。所以,現階段農民進城落戶定居,是不是放棄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宅基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的意願,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當然,我們適應農民進城落戶和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需要,要賦予農民對承包地等更大的處置權,各地可以積極探索農民承包地的退出機制,允許在城鎮有穩定的就業和定居的農戶轉出。但是必須強調,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絕對不能搞強迫命令。”稱。(中新經緯APP)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