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之一:如何確立勞動關係?

【案例】

馬某1995年9月至2002年8月8月期間系漢東市城建公司的職工,其工資由該公司發放,五險一金由該公司繳納。2008年馬某掛靠在天馬公司,辦理了二級臨時建造師證及項目負責人證,二級臨時建造師證的發證日期為2008年3月1日,兩證截至日期分別為2011年3月31日和2014年7月1日。馬某從未在天馬公司工作過。2014年5月馬某向漢東市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請求:1.解除馬某與城建公司的勞動關係;……仲裁委經審查認為請求事項已過仲裁時效,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馬某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馬某不受天馬公司的勞動管理,也不受該公司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約束,勞動報酬也不是由天馬公司發放。同時天馬公司已經證實了馬某與城建公司成立勞動關係。因此,馬某與天馬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和要件。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本案馬某主張與天馬公司成立勞關係,但是雙方對於馬某從未在天馬公司提供勞動、天馬公司也確實未實際用工這一事實陳述是一致的,雙方僅僅是一種掛靠關係,故法院認定馬某與天馬公司之間是證書掛靠關係,而非勞動關係。

漢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馬某雖然主張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但庭審時馬某也承認未在天馬公司工作過,天馬公司也為給其支付過報酬,故不存在天馬公司對馬某的用工事實,雙發缺乏建立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故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案例分析】

本案中,馬某與天馬公司不具有勞動合同關係上的隸屬性,馬某未提供過勞動,天馬公司也未支付過報酬。雙方之間僅僅是一種掛靠關係(當下這種關係存在與很多建築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甚至是律師事務所等),遠非勞動關係。

【法規直通車】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予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和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保費用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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