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失策 員工索賠2億2千萬,天價勞動爭議案件!

法院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回到用人單位上班,因用人單位處置不當,勞動者當日離開公司未在公司上班,其後勞動者要求支付未上班期間全額工資獲得支持。

勞動者向一審法院提出二十八項訴訟請求,共計金額228,000,000元。這個數額不知道能不能表達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恨”!

案情回顧

吳某於2011年8月25日入職大唐移動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公司),並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4年8月24日。該合同同時約定,吳某確認本合同首部的“現住址”為其目前真實的通信地址,如該地址發生變化,吳某應及時書面告知大唐公司,否則,大唐公司郵寄至該地址,郵件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吳冰,因此引起的法律後果由吳冰自行承擔。

2012年8月14日,大唐公司以吳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吳某不服提起仲裁,後經“一裁兩審”,最終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支付爭訟期間的工資,同時確認吳某月工資標準為8200元。

2013年12月2日,吳某到大唐公司辦公室307房間,該公司相關人員安排吳某工作,並向其送達公司規章制度及工卡等,在此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吵,吳某拒收相關文件並離開。

2013年12月3日大唐公司分別向吳某的現住址、戶籍所在地等三個地址郵寄送達《限期返崗告知書》,後均被退回。

2014年3月6日向吳某郵寄送達《上班安排和考勤紀律告知書》,並對於郵寄過程進行了公證,該郵件亦被退回。

其後,吳某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該委裁定公司向勞動者支付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4月23日期間工資、交通補助、電話補助、飯補等款項共計四萬七千餘元。雙方均不服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吳某訴稱,本人在大唐公司工作期間,工作勤懇,成果優異。政企網事業部總經理李某第一年上任,因公司重點支持他的項目顆粒無收,壓力很大,看到本人運作的項目前景廣闊,是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指使方案部經理周某搶奪本人項目,無奈客戶對本人十分認可,招投標過程還是隻跟本人聯繫,所以捏造“莫須有”的罪名讓公司開除本人,進而實現霸佔本人項目的目的。請求法院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提成款等共計228,000,000元。

大唐公司辯稱,吳某2011年8月25日入職我公司,2012年8月14日,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吳某被我公司辭退,後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終字第11436號判決,於2013年11月20日恢復了雙方的勞動關係。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決結果訴至法院。請求無需向吳冰支付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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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根據生效判決文書可知,大唐公司解除與吳某的勞動合同缺乏客觀、確鑿的事實依據,同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存有內容瑕疵,大唐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且屬於實體方面的違法行為,雙方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大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積極履行生效判決內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為吳冰安排工作崗位,並通知其回崗上班。大唐公司主張生效判決做出後曾以郵寄方式向吳某發出回崗上班的通知,但郵件均被退回,故此種方式並未實際產生通知吳某上班的法律後果,大唐公司同時稱吳某曾到該公司,該公司通知吳某上班並送達相關文件,吳某予以拒收,並提交錄音佐證,但錄音中人員對於回崗上班的具體時間、回崗後的薪資標準等具體內容並未明確說明,錄音中人員就回崗工作一事並未進行充分磋商。

因此本院認為,大唐公司應按勞動者正常勞動時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被撤銷後的工資。綜上,法院判令公司向勞動者支付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8月6日(比仲裁階段又多了4個月)期間工資、電話補助、飯補、交通補助共計七萬九千七百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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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本案的訴請金額大,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是比較少見的。雖然這些訴請最終並沒有獲得法院的全部支持,但其中反映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矛盾之深可見一斑。

在代理用人單位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相較勞動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我們更擔心其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案中,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卻打了兩年多官司,公司還要向勞動者全額支付爭訟期間工資,這種情況值得用人單位警醒。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選擇權,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如果選擇前者,用人單位可以“花錢了事”;如果選擇後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將給用人單位帶來巨大的困擾。如果勞動者是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難度將更大,比如上海家化和總經理王茁勞動糾紛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是個巨大挑戰。用人單位要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清醒的認識。

其次,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2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決定因在實體方面存在問題而被依法撤銷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正常勞動時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

這也就是我們在公益講座中常說的,(關注HRmore公益普法項目:法官說法、仲裁說法、專家說法)勞動者陪著用人單位打官司,用人單位還要向其支付全額工資。而許多勞動者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真正目的也在於此。

再次,在雙方約定送達條款的前提下,本案用人單位多次向勞動者快遞相關文件,並且啟動了公證送達程序,但終被法院認定“郵件均被退回,故此種方式並未實際產生通知吳冰上班的法律後果”,這種結果讓我們多少有點意外。既然法院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有繼續安排工作條件的義務,勞動者也有到崗上班的責任。在一次爭吵之後勞動者就再未到公司上班,稱其沒有過錯,恐怕難以服眾。讓法官產生此種結論的唯一理由是勞動法領域的“傾向性保護勞動者原則”,恐再無其他。

本案的價值點有兩個方面,一是如何有效送達;二是用人單位如何重新開始與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本案中的用人單位似乎並未理解“送達”的真正含義,好像送達只有一種方式,即郵寄送達,甚至還啟動了公證送達程序,費人費力費錢,最終也未得到法院的認可。送達的本質含義就是能夠證明被送達人已經知悉送達內容。只要能達到這個目的,即視為送達,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書面(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當然隨著現代技術的發展,送達的方式也在不斷創新。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打了一年官司後,回到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回到公司的第一天應當如何應對呢?

本案中,用人單位顯然應對失策。法官想要的是“對於回崗上班的具體時間、回崗後的薪資標準等具體內容進行明確說明,就回崗工作一事進行充分磋商”,而用人單位所做的是和勞動者吵了一架,勞動者拂袖而去,用人單位繼續支付勞動者未到崗期間的工資。

正確的做法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明確說明將要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和待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告知當時的直接上級,雙方辦理好工作交接,由該員工的直接上級將員工帶走恢復正常的工作狀態。當然整個過程至少有兩名用人單位的員工與勞動者溝通協商,如果條件允許做好錄音錄像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恢復勞動關係是恢復到勞動合同解除前的狀態,如果崗位或者待遇發生變化,應當就新的崗位或者待遇協商一致方可進行。

最後,本案在一審階段,勞動者將訴求增加至28項,要求支付金額高達2億多元,儘管這裡有許多“水分”,但也足見勞動爭議的複雜性、多樣性。另外,法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至2014年8月6日,而雙方勞動合同將於2014年8月24日終止。用人單位在一審後並未提起上訴,如果該單位另行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後,與該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也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

評析:北京東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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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勞動者的二十八項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工資二百萬元;

2、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我墊付的銷售費用二十萬元;

3、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交通補助十萬元;

4、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飯費補助十萬元;

5、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電話費補助十萬元;

6、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醫保補助十萬元。

7、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過節費補助十萬元。

8、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年休假補助十萬元。

9、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獎金六十萬元。

10、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銷售提成一千二百萬元。

11、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社會保險八十萬元。

12、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住房公積金四十萬元。

13、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加班費四十萬元。

14、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津貼一千萬元。

15、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上述前14項請求的補償金(包括1.2.3.4.5.6.7.8.9.10.11.12.13.14項請求)六千萬元。

16、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上述前14項請求的滯納金(包括1.2.3.4.5.6.7.8.9.10.11.12.13.14項請求)四千萬元。

17、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2013年11月21日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之日的上述前14項請求的賠償金(包括1.2.3.4.5.6.7.8.9.10.11.12.13.14項請求)一億元。

18、請求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我精神損失費一百萬元。

19、申請先予執行大唐公司向我支付以上18項請求的費用,先予執行的具體金額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的金額為準。

20、請求貴院向大唐公司調查本人過節費補助的數額。

21、請求貴院向大唐公司調查本人年休假天數和沒休年休假的事實。

22、請求貴院向大唐公司調查本人的獎金的數額。

23、請求貴院向大唐公司調查本人的津貼的數額。

24、請求貴院向大唐公司調查本人的銷售提成的計算方法和數額。

25、請求貴院向大唐公司調查本人加班的天數。

26、請求貴院向大唐公司調查其沒有向本人發放過工資的事實。

27、請求貴院委派勞動爭議庭李盛榮庭長擔任本案審判長。

28、請求對本案開啟綠色通道,實行用人單位即使償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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