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飆車撞人致2死 兩車7人全被刑拘!

酒后飙车撞人致2死 两车7人全被刑拘!

“飲酒不開車 開車不飲酒”,相信大家已經背到滾瓜爛熟,然而還是有一些人存在著僥倖心理。不但知法犯法,還企圖瞞天過海。

兩車駕車追逐 肇事逃逸

2019年1月10日5時13分許,廣州市白雲區,一輛小型轎車與三輪摩托車碰撞後起火燃燒,造成三輪摩托車上2人當場死亡、1人受傷,肇事駕駛人棄車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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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交警迅速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偵辦。調取監控視頻發現,當日凌晨5時許,事發路段有兩輛轎車一路追逐競駛,其中一輛轎車行駛至事發地點時,突然跨越道路中心雙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試圖借道超車,結果與對向一輛三輪摩托車迎面相撞併發生爆燃。肇事轎車駕駛人下車後,又從車上拉下兩名乘客,隨後在同行車輛司乘人員的協助下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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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兵分兩路:一方面對事故現場開展勘查,一方面通過視頻監控追蹤肇事車輛軌跡。最終根據現場一塊損毀嚴重的殘缺號牌、肇事車輛車型及殘缺號牌上顯示的“粵HAR(或P)”信息,鎖定一輛號牌為粵HAR7xx小型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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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另一組民警也成功鎖定肇事車輛及同行車輛。監控顯示,兩車在案發前曾停在某大排檔,駛出前有6男1女分別登上肇事車及同行另一車輛。據大排檔工作人員稱,同行7人當晚在大排檔都有飲酒。

案發後15小時內 抓獲涉案人

案發當日下午,專案組將涉案人員及車輛查獲。經對7名涉案人員進行詢問及多方調查取證,專案組查明肇事車車主為謝某輝,案發時的駕駛人為鄒某斌,另一輛同行車輛的駕駛人為謝某傑,但7名涉案人員均稱鄒某斌和謝某傑沒有飲酒,鄒某斌、謝某傑也否認在案發前曾有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

經辦案民警出示證據,鄒某斌、謝某傑最終如實供認飲酒後駕車追逐競駛的違法犯罪行為,另5名涉案人員也在接受二次詢問時承認為保護朋友而對公安機關作出虛假證言的事實。

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分別以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妨礙作證罪、偽證罪,依法對7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鄒某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

謝某傑涉嫌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

謝某輝涉嫌交通肇事罪、偽證罪;

王某林、江某倫、梁某鋒、陳某萍(女)均涉嫌偽證罪;

決定對上述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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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我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審核:阮景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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