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人看来,捕鱼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怎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呢?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请听检察小编娓娓道来……
普法小案例
大成等人为实施电捕鱼,合资购买电捕鱼船舶及工具,并于禁渔期内,先后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捕捞水产品2千余公斤,变卖得赃款2万余元。经相关部门鉴定,大成等人的行为造成成鱼潜在损失近4000千克,幼鱼损失约为1百多万尾。经审理,大成等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普法小知识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普法小知识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中“法规”的范围——刑法本身并未对有关非法捕捞的行为加以规定,因此该“法规”的范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法实施细则》、《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违法行为通常具有的表现形式
NO.1
在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
No.2
在禁渔区里捕捞水产品
No.3
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
No.4
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
水产品的范畴
水产品一般指水域中出产的动物、植物等的总称,主要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包括各种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以及其他龟鳖、海参等……
检察官提示:
爱鱼也好,爱渔也罢,均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君子爱鱼(渔),取之有道。
(图片均来自网络)
文案:沈宸颖
监制:黄从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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