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先行,境外SPV收益需6個月內強制換匯回國?即刻被“稅”?

本文 作者 l Amy姐

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 l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


如果境外SPV殼公司利潤都被強制換匯回國會怎麼樣?

會肉疼。很疼那種。


阿里先行,境外SPV收益需6個月內強制換匯回國?即刻被“稅”?


如果CRS把境外SPV殼公司暴露了境外SPV殼公司的利潤又被強制換匯回來,會怎麼樣?

會死啊。慘絕人寰那種大面積的死。


阿里先行,境外SPV收益需6個月內強制換匯回國?即刻被“稅”?

沒了外匯、藏不住利潤、直接被稅……


1、阿里先行?


微博網友yuange1975貼了份文件,


阿里先行,境外SPV收益需6個月內強制換匯回國?即刻被“稅”?

△圖:來自微博yuange1975


這份疑是阿里巴巴的內部文件稱,

對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阿里巴巴)股權激勵計劃所得外匯資金,需在6個月內調回境內,而且,如涉及扣繳“財產轉讓所得”的情況,公司按20%代扣稅金

此文一出,熱議一片,有人稱,

“不僅股權激勵。依照CRS規則,所有中國稅收居民的境外所得權益,包括投資收益,其他服務所得收益等,均要嚴格執行此流程(依規納稅並實現外匯迴流)。”
阿里先行,境外SPV收益需6個月內強制換匯回國?即刻被“稅”?

△圖:小勵岸


CRS+境外所得6個月強制換匯迴流+迴流即刻納稅,瞬間燃爆了大家的焦慮。

可是,是這樣嗎?


2、強制換匯?


事起於強制換匯迴流,我們先從強制結匯大背景看。


(1)大背景


2019年2月底,中國外匯儲備規模是30,902億美元,

其實,鉅額外匯儲備卻是中國比較近期的事情。


阿里先行,境外SPV收益需6個月內強制換匯回國?即刻被“稅”?

△圖:中國外匯儲備

回到26年前,1993年,國內經常項目出現119億美元赤字,外匯儲備當年僅212億美元。


阿里先行,境外SPV收益需6個月內強制換匯回國?即刻被“稅”?

△圖:90年代國家外匯儲備

外匯緊張時期,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也是順理成章了,

其中改革之一,就是對中資企業實行強制結匯,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

《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現已廢止)第八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第十八條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

強制結匯也是那之後十來年的主旋律。


很快,外匯緊張時期過去,國家外匯儲備逐年激增。

截至2007年底,國家外匯儲備達1.53萬億美元,成為全球最大的外匯儲備國之一。

阿里先行,境外SPV收益需6個月內強制換匯回國?即刻被“稅”?

迅猛增長的鉅額外匯儲備也給人民幣帶來巨大的升值壓力。

2007年左右,強制結售匯政策逐步“鬆綁”,

2008年,《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修訂,與原條例中“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同,新條例明確境內居民的外匯收入可以存放境外

第九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2012年4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網宣告:實行多年的強制結售匯制度已經退出歷史舞臺,企業和個人可自主保留外匯收入。

阿里先行,境外SPV收益需6個月內強制換匯回國?即刻被“稅”?

△圖:外管局

自此,實施了18年的強制結售匯制度終於落幕

“藏匯於國”開始轉為“藏匯於民”。


在此大背景下,境外SPV利潤以及SPV境內股東收益的外匯規定,也是經歷了一個由強制換匯迴流,到允許藏匯於己的過程。


(2)SPV境外所得強制迴流?


先看對境外SPV利潤強制換匯迴流規定。


允許個人設SPV


世紀之交,以新浪、搜狐等為代表的互聯網企業引領了第一波海外上市潮,

當時,上市潮恰遇互聯網泡沫破滅,時任新浪CEO王志東稱,“其實我也知道泡沫正在破滅,但怎麼能不上呢?硬著頭皮也要上。”

上市潮也迎來了境外殼公司的一波繁榮,

個人成立個(/幾個)離岸殼公司,把境內經營資產裝進去,以離岸公司名義在港股或美股上市,從而實現境內資產在境外上市。這也被稱為紅籌。


也由於缺乏監管,紅籌通道一方面被利用做海外上市,同時也成了資本外逃的幫兇。

堵還是疏?


2005年10月,75號文(即《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重磅出臺,邊堵邊疏。

75號文也是霸佔此後9年中企紅籌上市界的第一大法,當然,也是唯一一部允許個人設立境外SPV

的法規。

75號文對於SPV境外所得外匯,要求180日內調回境內

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外匯收入應於獲得之日起180日內調回境內,利潤或紅利可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結匯,資本變動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保留,也可經外匯局核准後結匯。


180日大限已去


隨著之後強制結售匯政策逐步“鬆綁”,對SPV境外所得180日迴流大限也在鬆綁。

2014年7月,37號文(《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取代原75號文,

對於SPV境外所得外匯,不再要求在180日內調回境內,而是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第八條 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調回境內的,應按照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規定辦理;資本變動外匯收入調回境內的,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當然,也不僅對境外SPV所得,對中概股境外募集資金、境外直接投資所得等等各種180日迴流大限也解綁了

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可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原來的77號文及6號文規定應在募集資金到位後6個月內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最初規定是必須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調回境內)

與此同時,解綁的也包括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中概股股權激勵所得的強制迴流規定。


(3)參與境外股權激勵所得


2007年,外匯局對境內個人參與中概股股權激勵的操作規程中,明確收益應全額調回境內,

個人依據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等從境外上市公司取得的其他權益,或出售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其所得外匯收益在扣除境外相關費用後,應全額調回境內。


隨後,與外管局網宣告“強制結售匯制度已經退出歷史舞臺”同年,2012年,

新的中概股激勵7號文《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登場,不再強制要求員工將收益調回境內


阿里員工6個月調回?


至於阿里員工股權激勵所得6個月內換匯迴流一事,


阿里先行,境外SPV收益需6個月內強制換匯回國?即刻被“稅”?

△圖:小勵岸

可能就是各外管分局操作上的要求吧。。。

比如湖南外匯分局,在2018年6月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辦事指南》稱,

境內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匯往境外的投資本金及其在境外產生的投資收益等變現後,均應匯回境內,原則上應在變現後6個月內匯回境內。


阿里先行,境外SPV收益需6個月內強制換匯回國?即刻被“稅”?

△圖:湖南外管分局,2018年6月《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辦事指南》

所以,強制結匯或強制換匯迴流時期已經退出歷史舞臺了。至少對目前外匯儲備豐富的中國來說。

中國稅收居民的境外所得,包括參與中概股股權激勵所得、持有SPV公司收益、直接對外投資的收益等等,均不會被6個月內強制換匯迴流


3、合規時期


現在是合規時期!

大家更應該關心外匯合規稅收合規


外匯合規

先看外匯合規,還以SPV返程投資為例,

2018年10月,外管局首次提及兩例境內居民通過境外SPV返程投資(即“假外資”)的外匯違規案例,這絕不尋常,

兩例均是違反37號文第十五條規定,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並違規匯出利潤,構成逃匯。


阿里先行,境外SPV收益需6個月內強制換匯回國?即刻被“稅”?

△圖:外管局


此例一開,這意味著今後境內個人/機構想利用境外殼公司返程投回境內,再把境內經營利潤轉移至境外的方式(即藉助“假外資”資本外逃),不再可行。

而事實上,除境外上市目的外,

大多境內居民通過境外SPV返程投資(“假外資”)都未辦理外匯登記,或未如實披露境內實際受益人,如上例,匯出利潤行為構成逃匯

除此外,大多居民個人通過境外離岸公司經營業務或投融資,更屬個人資本項下禁止行為

這些離岸公司外匯違規行為,才是最應該關注的。


稅務合規

與此同時,是稅務合規。

也是,阿里員工激勵收益迴流事件引發焦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是

怕捂不住了,直接被稅


事實上,即便不強制迴流,你認為可以延遲納稅的方法,早已寫在了稅法罰則裡,

而加入CRS,更是增加了境外信息透明度。。。

比如通過境外殼公司返程投資回境內的,故意減少或不做分配的通過境外殼公司投資境外運營實體,故意減少或不做分配的在境外通過直接轉讓殼控股公司,以間接轉讓境內公司的股份的境外SPV殼公司分配紅利,隱瞞不報的等等

屬故意避稅的,按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稅,

稅局可直接追繳,或適用反避稅條款“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穿透”殼公司,追繳20%的稅款

4、結論


強制換匯迴流時期已然逐步退出歷史舞臺了,

中國稅收居民的境外所得,包括參與中概股股權激勵所得、持有SPV公司收益、直接對外投資的收益等等,沒有被強制換匯迴流。


現在是合規大時代

大家更應該關心外匯合規和稅收合規。

外匯合規層面,

“假外資”要小心未辦理返程投資登記,或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行為下,違規匯出利潤,構成逃匯。

以及個人持有離岸公司,屬於個人資本項下禁止行為,違反外管辦法。


稅務合規層面,

在新的情報交換機制(CRS)下,新個稅反避稅實施,加上企業所得稅反避稅措施,

境外資產和稅務信息將很難被徹底掩蓋,

望大家且行且珍惜。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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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姐,入於會計師事務所,興於券商投行。拆過紅籌,做過併購。現幫移民的朋友打理家族資產,做做跨境投資。專注境外:跨境避稅、跨境併購、CRS與FATCA、境外信託與保險、離岸基金、全球資產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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