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讀
婦女在懷孕期間享受勞動法賦予的特殊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否則將承擔因造成損失而承擔賠償責任,並由相關部門進行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群眾諮詢
我現在懷孕快八個月了,我上週向廠裡請假去檢查,廠領導不批。最近又說廠裡忙,讓我連續加了好幾天班,我現在身體不舒服,沒法加班了,廠領導就告訴我如果不加班就要辭退我,我想問下我該怎麼辦?
律師解答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準解除勞動合同,產前檢查的請假時間也需要計入勞動時間。同時對於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及夜班勞動,否則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成,處以罰款。
界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安徽法衛律師事務所 潘義
律師釋法
在法律上對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是由女職工身體條件和所擔負任務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有利於國家的興旺發達,有利於民族優秀體質的延續。由於女性身體結構和生理機能的特點,決定了對女工要給予特殊保護,例如婦女生長髮育機能、生理機能(血液循環、呼吸等機能),對外界環境的反應機能(基礎代謝,對高溫、寒冷等條件的承受機能)與男子不同。婦女在一生中所遇到的經期、孕期、產期、哺育期生理機能的變化過程,也需要在勞動中給予特殊保護。女職工擔負著撫養下一代的任務,有一些作業環境對婦女是有害的,例如鉛、苯、汞、磷、尼古丁等有毒物質通過胎盤進入胎兒體內,對胎兒發育產生不良影響。通過乳汁進入嬰兒體內,對嬰兒的健康也會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對婦女的特殊保護,還關係到我國下一代健康體質的延續。
律師提醒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供 稿:界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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