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版征收房屋补偿条件、补偿安置、补助奖励来啦

海口新版征收房屋补偿条件、补偿安置、补助奖励来啦

日前,海口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被征收房屋补偿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奖励进行了说明,进一步规范海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办法》,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偿:①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②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认定办法。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等三种情况将不予补偿。区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调查认定和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在编制和报送征收补偿安置概算时,将不予补偿的房屋或建(构)筑物纳入概算。

征收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和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不核算差价。

1、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2、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3、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2倍结算;

4、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5倍结算。

5、被征收人超出应安置面积选取单套安置房的,只能选取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值的安置房户型。

6、选取多套安置房的,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且按合计面积的超出部分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带公摊面积的单位住宅楼或商品住宅楼,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对应安置房套内面积进行调换和结算。

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月,每户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因征收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照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