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3岁少女肢解同学,不追究刑事责任,赔偿10.8万元,近日二审维持原判事件?

寻不到花的折翼枯叶蝶


只要是一个正常的人,看到这则新闻后,除了愤怒,还是愤怒,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到不公。因为凶手当时是未成年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是一件真实发生的事情。

根据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报中“经核实,该事件发生于2012年,且已由有关政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可以知道13岁少女碎尸案应该发生过。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精神,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犯罪嫌疑人当时未满十四周岁,不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由其监护人管教或政府收容教养。

所以,这是一个治安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报没问题,@新浪新闻等媒体应该摆了乌龙。

这个事件思之极恐。

一个13岁的女孩,竟然嫉妒同学长得漂亮,将其碎尸。这该需要多么大的“勇气”,需要多么“强大”的心理素质

这个年纪的孩子,大多连鸡都不敢杀,甚至没有现场见过杀鸡、杀猪这类血腥场面。

是什么让她如此残忍、如此暴力、如此血腥?我们不得而知。只知道她的心理素质已经超越了正常成年人。

这个女孩现在应该19岁了,是个什么样的人,没有人披露。也许她的父母早已带她到别的地方开始了新的生活。也许她已经有了男朋友,甚至已经结婚了。

但是一个曾经杀过人的人,尤其是采取极端方式杀人的人,她晚上不做噩梦吗?她能够心安理得吗?

如果她有良知,可以自裁告慰同窗。

凶手能够被原谅吗?

她行凶时,不足十四周岁,年龄上属于未成年人,但心智上已经成熟了。因为她已懂得碎尸。

因其一己之私,她残害了一条无辜的生命,破坏了一个完整的家庭。

上天是公平的,法律制裁不了她,自有天来惩戒之

“子不教,父之过”。不但她不能被原谅,她的父母亦难辞其咎。家庭教育的缺失,助长了她的邪恶本性。

这样的一家人相信没有人能够接受,这样的女孩相信没有人会原谅,更不会接受她。


溱洧故城


这个事情太惨忍了!简直就是没有天理了!

13岁的女孩子竟然为了嫉妒同班同学好看,就把同学约到家里杀害,而且肢解身体,这个行为是令人发指的,更是非常令人震惊的。

这名13岁的女孩子小学生覃某,简直就是太没有人性了,也是太残忍了,感觉她的心就是石头做的,感觉就是一个小恶魔。都说,人之初,性本善,可是从这个13岁小学生身上只能看到残忍,看不出来一点的善良。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将同班同学周某约到家中,两人也是邻居,平时关系也很好。后来,趁着周某玩手机的机会,覃某竟然用凳子砸晕周某,后来又杀害了同学,并令人发指的肢解了同学周某。



法院审判时,考虑到覃某只有13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覃某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周某被判处劳动教养三年。这个判决也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一个女孩子竟然如此的恶毒和残忍,竟然因为同学长的好看就杀害同学,而且是如此的凶残,这样的女魔头长大了是否更加可怕,也更加令人害怕。这样的小魔头绝对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

事实上我们国家还有不少重案都是由14岁以下孩子犯下的,只是因为年龄不到14岁就轻易逃脱了刑事犯罪的制裁。比如,2016年7月,广西13岁沈某进村偷东西,看见有三名小孩,他把三个小孩哄骗到附近山边,威逼他们说出自家的藏钱地点。小孩子不懂事,沈某某没有问出什么。沈某最后竟然丧尽天良用石头、刀将三名小孩杀死。因其未满14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沈某某被执行收容教养三年。


看了这些令人发指的事情,感觉我们的法律确实也需要适当修订了,或者出一些司法解释了。对于14岁以下孩子,如果是犯重罪,比如故意杀人等一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打击犯罪,才能够让这些小恶魔多做几年牢,多多悔改。


睿思天下


如此残忍的手法杀人,居然还滔滔无事,真的很令人气愤!但法院如此判决,是依法办事,没有错。



01 先来看看是怎么个案情?

案发生在广西河池南丹县里湖瑶族乡。覃某是个13岁女孩,同龄的周某(被害者)两人都是仁广小学六年级同班,并且是邻居,平时关系比较好。因为周某漂亮且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曾有同学议论覃某长得胖,没有周某漂亮,因而对周某心生嫉恨。

2012年4月的一天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里玩,趁周某低头玩手机时,用木凳猛砸周某头部,周某昏倒在地。由于害怕周某醒来,覃某用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将周某杀害,并砍断周某头颅、手臂,装进垃圾袋,手段极其残忍。



由于犯罪时不满14周岁,依法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后被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覃家赔偿10.8万元,但到目前为止,覃家仅赔偿了1万元。

02 宽纵的环境,注定会出“恶魔”

曾经,某法为保障未成年享有受教权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今,学生欺凌同学殴打老师,甚至杀人放火,竟然没人能惩戒,一句未成年足以抵消一切。



现在的十三岁孩子,要远比以往16岁还要成熟,有的从年龄上看没成年,但其心理成熟度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想,他们犯罪方法老练,手段残忍,往往令人诧异。

前年,笔者附近寄宿小学六年级学生,半夜两人起来偷东西,学校有20多个监控,居然他们没有露过正脸,有时退着走,有时用衣服包头,方法令我大开眼界,比我这年近五十的人都有点子!

如此发展下去,青少年一代堪忧,国家未来堪忧。没有强力惩罚措施,我们未来一代的希望在哪里?非常迷茫。



笔者在此再次呼吁,强烈建议降低未成年入刑年龄到12周岁,还给学校适度惩戒权。你同意吗?


文轩阁


我在这里,强烈建议,强烈呼吁,强烈要求,将“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改为“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除外”或者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改为“不满12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切勿违背法律之精神和立法之目的

我国1997年的刑法之所以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在那个时代,不满14周岁的人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单来说,那个时候的孩子还很单纯很善良,但是现在呢?你看看你身边14周岁左右的孩子,你就一清二楚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现在的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不要说14周岁,可能12周岁甚至10周岁的人懂得的事情也比以前多得多了,虽然不能说他们的心智已经很成熟,但是肯定得说一点,那就是他们已经具备了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他们对亲情、爱情、友情已经有了自己的认知,也有了一套自己的善恶观,所以“他还是个孩子,请原谅他”已经不适用于这个社会!

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升高之际,已经频频发生未成年人恶性杀人事件,如果还一味坚守此前的观点,认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那将会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随着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当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此来逃避刑罚,那将会将本来应由犯罪分子承受的痛苦转移至受害者的家属承担,这将会违背法律之精神和立法之目的!

因此,在再次发生性质如此恶劣的未成年人杀人案件之际,我再次强烈呼吁将“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改为“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除外”或者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改为“不满12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李钦宇


“广西13岁女孩肢解同窗好友”,这是一则骇人听闻的预谋杀人事件,用作案手段“丧心病狂”来形容仍然不足为过。

一个6年级的学生,她的意识自己她的计划作案的动机、手段都是一步一步的计划好了的。思想已经超出年龄的限制,她的方式堪比恐怖大片还残忍,但是法律却允许用年龄来保护生命,我认为,法律保护的范围必须建立在一个人的思想思维存在缺陷方面,而不单单是年纪小,这不能成为杀人的保护伞!



13岁的女孩因同学长得比自己好看,产生出来的抱怨、嫉妒、心里不平衡促使产生的怨恨,久而久之便会升级为绝望,犯罪的心里。

广西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个生命毁了一个家庭,法律却因其年龄小不构成犯罪而宽谅犯罪行为,10·8万没有任何的意义。这是我个人观点。

现如今,我们随便点快网络、翻阅新闻,几乎每一天都会出现中小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打人事件,这已经泛滥成灾,或许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不足的地方,我建议国家应该考虑在出一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来保护受害者,以告慰那些在天的幼小的灵魂。

以上仅是我个人观点,你是否赞同呢?


EMG橙光


大实话:年龄不应该成为一个罪恶之徒的免死金牌。

说真的,看到“肢解同学”这几个字的时候,我简直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是,现实有时候就是这么残酷。

判决书显示,13岁的犯罪嫌疑人覃某,因为自己同班同学周某比自己长得漂亮,人缘比自己好,因此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2012年4月10日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覃某趁周某专心玩手机的时候用凳子将其砸晕。因害怕覃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所以就找来家中的各种利器将周某杀死并进行肢解,装进塑料底,并清洗案发现场血迹。

覃某被抓以后,法院因为覃某不满14周岁,所以判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判处收容教养3年,并让其家属赔偿原告10.8万元。

说真的,先不说满不满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情,就单单这10万元的赔偿来说,也未免太少了点吧。不恰当地说,哪怕被杀的这个孩子是个器物,那人家父母一年也不止在孩子身上投入1万元吧,毫不客气地说,自己13岁的孩子被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后只赔偿10万元,无论是放到哪个父母身上都是接受不了。

然后就这个“未满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法,说真的,我是真的认为有必要把年龄降低一下了。现在的信息这么发达,这些学生的心智早就成熟了,我真的不认为差个一岁两岁会有多大区别。

个人认为,对于这种性质恶劣,主观恶性的刑事案件是应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虽然从法律上来说其未满14周岁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也不能说完全不追究刑事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收容教养3年,说不好听的就是换个地方上学而已。并且,收容所里都是一些问题少年,我就不行一群问题少年关在一起能学好,这样的环境下只会让人变得更差劲,出来之后还是社会的毒瘤。

所以,个人建议:对于未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是应该是应该按照满14周岁进行判刑的,但是可以缓期执行。就像死缓一样,在你未满14周岁之前算是考察期,如果这段时间表现良好,那么可以无限减刑。如果考察表现不好,那么就依法严惩,而不是说限制的那么死,不满14周岁就什么刑事责任也不追究,那只会让这些未成年人更加放肆,危害会更严重。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肢解和杀人是两个概念,如果男孩子和女孩在玩耍的过程中推搡磕碰造成的男孩死亡,起码不是故意杀人,这种情况不予追究还能理解。另一种情况就是女孩子嫉妒怀恨在报复的恐慌中将男孩子致死,也是理解为孩子的年幼无知。而该案的情况让人汗颜,一个13岁的女孩子能把一个男孩杀死并肢解,这不是一般人能所承受的,要么是女孩子的家长将男孩杀死,肢解的!就是13岁的男孩子也不一定能完成肢解的过程,女孩子一般更是手无缚鸡之力,不可能完成的。而且要有强大的内心才敢这样一刀刀的完成。

我认为必须重新审理该案,有太多的疑点。

如果真是这个女孩子所为,必须判刑少管,进行人格教育和心理教育,矫正幼小扭曲的心理,无罪释放,等同于放虎归山,这样凶残无比的一个恶魔还会杀死更多的人,杀人不一定是用利器,她要的是死人的结果,谁也不敢惹她不高兴,如果她不高兴一旦投毒,死几十个孩子这个责任谁来负?

案件蹊跷必须重审严判,不是赔几个钱的问题,无罪释放,会遗害无穷!


清水河180229172


首先对于发生这样的事,我为家属深感不幸以及对受害家属的同情!一个花季少女,父母含辛茹苦养育的掌上明珠,就这样说没就没了,换谁都会不服判决。但是法律确实也是做到有法可依,维持原判也是按法律条文走,无奈的人有情法律无情。

同时我对于这样一个十三岁少女感到恐怖和谴责,一个心灵不完全成熟的少女,说是失手也就算了,竟然还学起解肢,手段极其残忍,成年人都没几个做得出来,这是得有多么强大的承受心理?想想都打寒颤。

虽然只是劳教三年,赔偿受害家属十万多,但是不管怎么样,我认为这女孩这辈子都废了,以后无论是继续读书还是出来社会,都不会招人喜欢,而且肯定会处处受挫!

其实这个事件不得不令我们所有人深思:年龄不应该成为未成年犯罪的免死工具,同样都是生命,法律面前就应该人人平等,杀人偿命,不分年龄大小,一命抵一命!要不然有人开了前车之鉴,就会有人钻空子!


草根点评


萨沙写了无数案件。我就撂一句话在这里,这女孩长大绝对也是恶魔。

别说孩子,成年歹徒杀人的有不少,敢碎尸的一百个人里面不到一个。

敢碎尸的人,绝对是恶魔加上心理素质过硬。

换一般13岁孩子,别说杀人碎尸,你让她杀个猫咪碎尸,她敢吗?

这种恶性案件,应该将枪毙岁数降低到12岁。

现在孩子早熟,13岁当爹妈都行!

另外,建议深入侦查,怀疑可能父母协助碎尸。

我写了一百个大案,没听过13岁孩子敢碎尸的!


萨沙


看到了相关新闻,为遇害少女感到惋惜,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命丧要好的同学之手!

行凶者覃某实在是残忍,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笔者建议一定要公开其身份,让所有人都知道她是一个罪恶的杀人犯!杀了人,仅仅收容教养三年,然后再改头换面重新做人,那这样就太便宜她了,也就太没有天理了!

这样的案例最近几年时有发生,真的已经到了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时候了!

2016年6月13日,四川省金川县,一名13岁少年方某为抢一部手机,用汽油泼向一名年仅23岁的女老师,致使其全身特重度烧伤。事发后,方某跑掉了,随后几天又接连涉嫌盗窃和抢夺犯罪。由于年龄小,方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仅是被责令由其家长带回家看管,而且由于家贫,根本就拿不出钱来赔偿。

2016年7月,广西岑溪市,13岁少年沈某某进村偷东西,路过一户人家,看见家中有三名小孩在玩耍,于是他把三名小孩哄骗到附近山边的一处偏僻处,威逼小孩子说出自家的藏钱处。由于小孩子不懂事,沈某某并没有套问出什么东西来。不过害怕事情暴露,他用石头、刀将三名小孩杀死。因其未满14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沈某某被执行收容教养三年。

现行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距今已有20多年了,相当于两代人的时间,我们国家的经济状况有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于生活条件好了,现在青少年越发早熟,所以不能再以过去的老眼光来看待他们了,刑事责任年龄也到了与时俱进需要修改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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