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檢察院一民事抗訴案件獲改判

挽回損失1390餘萬涉案企業合法權益依法得到保護

近日,六盤水市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一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獲得改判,為涉案企業挽回損失1390餘萬元。

六盤水市檢察院一民事抗訴案件獲改判

市檢察院民事行政部門討論該案案情

2010年9月,盤縣華陽公司與安徽中成公司(簡稱)簽訂《財務顧問合同》,約定由中成公司就一融資事宜為華陽公司提供相關財務顧問服務,費用為人民幣3900餘萬元。華陽公司依約先後向中成公司支付2625萬元服務費。 2013年1月中成公司將對華陽公司此案中的債權轉讓給西部建元公司(簡稱),3個月後西部建元公司更名為海潤公司(簡稱)。後因華陽公司未按約分期支付其餘顧問費,海潤公司向盤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陽公司向海潤公司支付顧問費及滯納金計2546餘萬元。

盤縣法院一審支持海潤公司的訴請,判決華陽公司支付海潤公司顧問費和2012年1月起至2013年1月止的滯納金計1390餘萬元,並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起至顧問費清償之日止的滯納金。

此後,華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盤縣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海潤公司的訴訟請求。海潤公司不服,上訴至六盤水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六盤水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盤縣法院的再審判決。海潤公司仍然對該判決不服,於是申訴至六盤水市檢察院。

2018年2月,六盤水市檢察院經審查後,以生效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向貴州省檢察院提請抗訴。貴州省檢察院採納六盤水市檢察院的審查意見,以六盤水市中級法院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向貴州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貴州省高級法院經再審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撤銷盤縣法院及六盤水市中級法院的再審判決,維持盤縣法院一審判決。(齊加維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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