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检察院一民事抗诉案件获改判

挽回损失1390余万涉案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

近日,六盘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获得改判,为涉案企业挽回损失1390余万元。

六盘水市检察院一民事抗诉案件获改判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部门讨论该案案情

2010年9月,盘县华阳公司与安徽中成公司(简称)签订《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由中成公司就一融资事宜为华阳公司提供相关财务顾问服务,费用为人民币3900余万元。华阳公司依约先后向中成公司支付2625万元服务费。 2013年1月中成公司将对华阳公司此案中的债权转让给西部建元公司(简称),3个月后西部建元公司更名为海润公司(简称)。后因华阳公司未按约分期支付其余顾问费,海润公司向盘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阳公司向海润公司支付顾问费及滞纳金计2546余万元。

盘县法院一审支持海润公司的诉请,判决华阳公司支付海润公司顾问费和2012年1月起至2013年1月止的滞纳金计1390余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起至顾问费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

此后,华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盘县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海润公司的诉讼请求。海润公司不服,上诉至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盘县法院的再审判决。海润公司仍然对该判决不服,于是申诉至六盘水市检察院。

2018年2月,六盘水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以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贵州省检察院提请抗诉。贵州省检察院采纳六盘水市检察院的审查意见,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贵州省高级法院经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盘县法院及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维持盘县法院一审判决。(齐加维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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