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为大家推送——申请牵引车(A2)须知
增驾牵引车的条件:
第十五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申请增加牵引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
第十二条 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也不可以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模拟雨雾天气行驶
模拟进入高速路入口
模拟隧道行驶
报名手续
1、提交一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如是打印机打印的照片,分辨率需要在300dpi以上,另外佩戴框架眼镜的学员必须戴眼镜照相。
2、交验身份证,外省市人员还应交验北京市居住卡或居住证。
报名费用
●集中训练班型,交规合格后统一安排训练。
●以上价格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以当天价格为准。(20元体检费除外)
截止今日,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重点车型学习须知"已推送完毕,接下来我们还会陆续与您分享摩托车等车型申请条件的知识,详情请您持续关注东方时尚微信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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