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鮮出爐!最高院終於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這些爭議定下了

2019年1月3日,最高院網站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釋》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鑑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問題作了規定。

本文專題討論《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中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合同法》第286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該條規定對承包人而言是極其有益的,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優先受償權甚至是優先於抵押權的,可見威力之大。

條款雖然不復雜,但在實際操作中,爭議點很多,最突出莫過於

1.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條件是什麼?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主張優先受償權?

3.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從何時起算?

4.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包括哪些?工程利潤、欠付工程款利息是否屬於優先權範圍?

5.優先受償權是否可以預先放棄?

01 優先受償權行使須以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為條件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須以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為條件。同時第20條也規定質量合格建設工程即使未竣工也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

02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不影響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在建設工程領域,由於違法轉包、違法分包現象非常普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終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亦十分普遍。鑑於建設工程領域特有的資質與招標投標管理要求,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較為常見。《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並未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為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同時在

03 期限起算日自發包人應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則是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但實際情況複雜的多,當前建設市場竣工日期遲延、部分工程未實際竣工的情形較多,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應以工程是否竣工為限,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發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實,承包人就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權。

04 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包括承包人工程利潤

司法實踐中,對承包人的利潤是否可優先受償的問題存在爭議。考慮到建築行業是薄利行業,為了建築行業的長遠發展,保護建築企業的利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21條規定將承包人的工程利潤納入了優先受償的範圍,但是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

05 優先受償權可以放棄但不得損害建築工人利益

之前對優先受償權能否放棄爭議很大,有觀點認為優先受償權屬於承包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當事人可以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放棄;但也有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設立系保護承包人經營利益及農民工生存權益,如果允許預先放棄優先權,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一錘定音,對承包人處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了限制,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可以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不得損害建築工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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