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三方平臺”發展:向左,向右?

□王小韋 田麗

本文研究的“三方平臺”是指現行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界定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研究的中心問題是其下一步發展方向。當前研究“三方平臺”發展方向問題,有利於規範保險市場秩序、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在規範化的軌道上運行。

筆者以公開資料為素材,依據現行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梳理互聯網保險實務中“三方平臺”運行中存在完善的空間,對規範“三方平臺”提出意見建議,願與保險同業交流。

定位和越位

互聯網保險業務是互聯網技術尤其是移動互聯網技術在保險行業的應用,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本文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重要技術支撐。現行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制度載體主要有2015年印發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2017年印發的《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綜合《辦法》、《通知》,有資格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依託自營平臺和三方平臺開展業務。前者歸屬於保險機構,已經完全納入保險監管範疇,不再贅述;本文重點分析後者的定位和越位現象。

定位。《辦法》規定,“三方平臺”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諸如宣傳、鏈接等兩項網絡技術輔助服務,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具有三個特點:一是主體獨立。“三方平臺”成為媒介,保險消費者以此為鏈接可以跳轉至保險公司的官方網站,即由保險公司進行解答保險諮詢、報價、收取保費等保險經營行為。二是服務收費。“三方平臺”的經營收入即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技術服務費計算依據提供服務的內容,不與技術服務對應的保費掛鉤。三是充分披露。“三方平臺”應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險機構信息及平臺備案信息,宣傳內容應由保險公司審核,以確保宣傳內容符合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越位。儘管說《辦法》、《通知》已經對“三方平臺”的定位、功能規定的非常明確和具體清晰,但是,個別“三方平臺”還是通過拉長產業鏈條跨越鏈接功能越位開展保險經營。以某地監管局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揭示的典型案例為素材,解構如下:1.股權驅動。A科技公司全資投資B投資公司,B投資公司全資投資保險C經紀公司,以股權為紐帶進行資金流動。2.拉長鏈條。保險公司與C經紀公司簽訂保險合作協議,C保險經紀公司與A科技公司簽訂《信息技術服務費協議》, A科技公司與D人力資源公司簽訂《推廣費協議》。3.業務流程:A科技公司開發一款用於保險宣傳的APP,保險消費者在該APP上註冊為用戶;C保險經紀公司使用A科技公司的APP進行保險業務推廣。4.資金流向。C保險經紀公司按照獲取保費的27%向A科技公司支付“信息技術服務費”,A科技公司自留80%後將其餘的20%以推廣費名義支付給D人力資源公司。上述案件是“三方平臺”“擦邊球”式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典型案件之一。

“灰色行為”:披露不足或變相經營

基於現實的互聯網保險市場情況,絕大多數的“三方平臺”能夠按照《辦法》規定,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提供技術服務。但是,在基層調研中也發現部分“三方平臺”存在以下問題:

披露不足。根據《辦法》規定,“三方平臺”應在其網絡醒目位置上披露三方面信息:一是合作保險機構信息。諸如代理的保險公司名稱、營業地址等。二是備案信息。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上披露相關信息。三是業務性質。互聯網業務是由保險公司提供。究其信息披露不足的根源,是內因和外因的複合體,內因是由於個別“三方平臺”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不強,未能會商相關保險機構積極履行備案工作。外因是《辦法》對“三方平臺”備案程序規定有待進一步明確細節,諸如備案主體、材料、辦理時限等等。

變相經營。綜合《辦法》、《通知》規定,各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三方平臺”合作車險業務的合規性管控,可以委託“三方平臺”提供網頁鏈接服務,但不得委託或者允許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格的“三方平臺”開展以下經營行為:1.保費測算;2.報價比價;3.業務推介;4.資金支付。但是,在實際中發現,個別平臺名義上與保險公司簽訂技術服務費,卻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收取技術服務費,與常規的代理保險業務收取佣金的計算方式一致,涉嫌構成變相從事保險中介業務行為。

鑑於互聯網保險業業務是一種相對較新的保險業態,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窮盡一切情形,對其發展趨勢的研判和行為界定尚需要繼續對市場行為進行觀察思考。

規範發展:轉身中介或者保持三方

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背景下,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行為,首當其衝的事情就是需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互聯網監管制度。對於制度建設,建議如下:

一是提高載體形式,形成完善規定。現行的《辦法》、《通知》均為規範性文件,自身缺失對違規行為的罰則,而相關處罰在《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也未規定,無形中降低了制度對違規行為的約束力。處罰的確不是保險行政監管的終極目的,但的確是督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依法開展保險業務監管的最有效手段。

二是整合零散內容,明確監管要求。現行《辦法》、《通知》,對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要求是零散分割的,期待在出臺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制度基礎上,將現行的相關要求嵌入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監管規定中,便於監管機構依法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依法合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中,對於“三方平臺”發展方向做出明確界定:1.變身中介。本著明確在保險產業鏈條位置的原則,“三方平臺”變身為保險專業中介,名正言順地按照實現保費的一定比例收取技術服務費,並遵守《保險法》規定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當然,也可以轉身升級為互聯網保險公司。2.維持現狀。本著明確在保險產業鏈條位置的原則,“三方平臺”繼續作為第三方技術服務商,單純為保險機構提供宣傳、連接服務。

三是藉助技術手段,提高監管效能。互聯網保險業務是互聯網技術在傳統保險行業的運營,標誌著保險行業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互聯網保險業態相適應,建議監管也要進一步加快信息化水平,本著“線下線上一致性、直銷中介一致性”原則,以信息化為載體,通過系統適度對接,實現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實現“足不出戶”的互聯網上實時、遠程監管。

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當前以規範網絡平臺,尤其是三方網絡平臺的管理,規範管理互聯網保險業務,以促進保險行業更好地發揮自身功能。

“三方平臺”在促進互聯網保險發展進程,推動保險行業向互聯網轉型起到積極作用,未來,對於“三方平臺”發展在把握風險基礎上,鼓勵創新,加強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以實現共贏。

本文源自中國保險報網

更多精彩資訊,請來金融界網站(www.jrj.com.cn)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