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基驗收一般規定

4.1.1 建築物地基的施工應具備下述資料

1 岩土工程勘察資料。

2 臨近建築物和地下設施類型、分佈及結構質量情況。

3 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要求及需達到的標準,檢驗手段。

4.1.2 砂、石子、水泥、鋼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質量、檢驗項目、批量和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4.1.3 地基施工結束,宜在一個間歇期後,進行質量驗收,間歇期由設計確定。

4.1.4 地基加固工程,應在正式施工前進行試驗段施工,論證設定的施工參數及加固效果。為驗證加固效果所進行的載荷試驗,其施加載荷應不低於設計載荷的 2 倍。

4.1.5 對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其竣工後的結果(地基強度或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標準。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於3點,1000m2以上工程,每 100m2至少應有 1點,3000m2以上工程,每 300m2 至少應有 1 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 1 點,基槽每 20 延米應有 1 點。

4.1.6 對水泥土攪拌樁複合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複合地基、砂樁地基、振衝樁複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複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複合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複合地基,其承載力檢驗,數量為總數的 0.5%~1%,但不應少於 3 處。有單樁強度檢驗要求時,數量為總數的 0.5%~1%,但不應少於 3 根。

4.1.7 除本規範第 4.1.5、4.1.6 條指定的主控項目外,其他主控項目及一般項目可隨意抽查,但複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攪拌樁、高壓噴射注漿樁、振衝樁、土和灰土擠密樁、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及夯實水泥土樁至少應抽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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