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在什麼情況下能夠返還?

彩禮在什麼情況下能夠返還?

關於彩禮的定義,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可以這樣理解:彩禮是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給付彩禮實質上是一種附條件的特殊贈與,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所附條件應是以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為目的,如果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或者未共同生活,則贈與方可以目的未達到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只有滿足《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弟10條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在實踐中關於能夠返還彩禮的具體情況還不是很清晰。首先,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個比較容易認定,民政局就可以查詢,而且這一款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其次,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界定法律上沒有限定,而在實踐中存在雙方登記結婚後僅生活了幾天後女方反悔,像這種情況下彩禮能否返還,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這有可能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最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點在實踐中的標準過於嚴苛,要求給付人因給付彩禮導致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這一絕對標準給返還彩禮帶來阻礙。

實踐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雙方先辦婚禮後領證,在領證之前一方反悔,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根據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0條規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卻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總之,關於彩禮究竟能否返還,不僅需要滿足法定條件,跟當地風俗和法院的裁量有很大的關係,所以在實際操作中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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