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說說找前任女友追討「彩禮」的案子

楊晨霖 律師

最近辦理一個男女戀愛耍朋友分手後的經濟糾紛的一個案子,這個案子很有意思,涉及到耍朋友期間經濟往來,分手後雙方之間財物如何處理的問題,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說說找前任女友追討“彩禮”的案子

案情這樣:當事人是書香世家,父母是大學的老師。從小受到良好的教育。當事人因從小喜歡藝術,一直沒有放棄自己的藝術夢想。

當事人面容姣好,很漂亮,個子又高,出生在書香世家,從小受這些薰陶,人自然很有氣質了,學習上更是出類拔萃。因當事人具有這些好的自身條件,高考後,當事人很順利的就被那些名校藝術院校錄取了。

當事人如此好的條件,追求者自然排成長隊了。當事人也沒感覺有合適的。轉眼間,大學畢業了,當事人畢業後進入了一家公司上班。

當事人在公司上班期間,很多單身男同事也是對當事人虎視眈眈,都想追當事人。其中一個單身男同事對當事人展開猛烈的追求,當事人看這位男同事還比較順眼,也就抱著試試看的心理,和這位同事耍起了朋友。

兩個人耍了沒多久,男方提出買房,把房產放在當事人名下,當事人也就同意了,通過按揭的方式買了一套二手房,兩個人就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了。

兩個人共同生活期間,男方鼓動當事人親戚投資,2015年的時候,那些非法集資的項目比較多,當事人的親戚就拿60多萬給男方代為投資,沒多久錢賠完了。女方的親戚找女方和女方父母要,沒辦法男方給女方出具了借條。

兩個人在一起三年多了,男方一些大城市人的氣息,漸漸在生活中顯露出來了,讓當事人也是不能忍受,兩個人就經常吵架。當事人本來就是身體不是很好,男方有時候半夜和當事人發生爭吵,弄得當事人抑鬱了。

沒辦法,當事人只有提出和男方分手了,男方當然不甘心了,覺得自己拿70多萬給女方買房,女方名下的房子應該是屬於自己的,找女方討要。沒有結果後,男方就向法院起訴了,要求撤銷對女方房屋和其他款項的贈與。

第一次起訴,男方的請求被駁回了。男方不甘心於今年下半年又以不當得利起訴,法院當庭也示明瞭不當得利起訴也有可能被駁回,男方當庭又變更訴由以及請求,要求撤銷對於近70多萬的購房款的贈與,以及要求返還結婚準備金。給出的理由就是這些贈與是彩禮,既然沒有結婚,彩禮就應當返還。

這個案子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什麼是彩禮,彩禮有什麼特點?結婚目的落空,彩禮如何處理?

2、戀愛期間的贈與與彩禮有何區別?本案中的贈與是否屬於彩禮?

3、戀愛同居期間贈與的財產是否可以撤銷?

先來說說第一個問題,什麼是彩禮,彩禮有什麼特點?結婚目的落空,彩禮如何處理。

傳統習俗中,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父母給付聘金、聘禮,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彩禮有四個特點:1、彩禮有一定的行市,也就是說有一個行情價格,地方不同,從幾萬到幾十萬不等;2、彩禮的給付不是基於當事人無償贈與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傳統禮俗的要求,是當事人非自願的;3、彩禮接受方一般都是女方的父母;4、彩禮多發生在農村。

結婚目的落空後,彩禮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對於彩禮的處理是有相關的規定的。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各地方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會議紀要,對於彩禮的返還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般做以下處理: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第二個問題,戀愛期間的贈與與彩禮有何區別?本案中的贈與是否屬於彩禮?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從彩禮的特點我們可以看到,彩禮是基於禮俗和行市價格的給與,給與方是不自願的。

在本案中,男方轉賬70多萬元,說是贈與給女方的,女方用該款項買了房子。該款項是男方自願無償給與女方的,並不是基於禮俗和相關的行情壓力,將該款項給付當事人父母的。從當事人自己的陳述以及給付的特點來看,明顯不符合彩禮的性質,明顯就是戀愛期間的贈與。在第一次判決中,我院也認定了男方贈與的事實。

第三個問題,戀愛同居期間贈與的財產是否可以撤銷。

按照《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該條第三條約定了附條件贈與行為的撤銷問題,也就是受贈人不履行義務,可以要求撤銷。男方主張自己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既然女方不願意與自己結婚,不履行該義務,就應該撤銷該贈與。

按照《合同法》第2條第2款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在本案中,男方的贈與行為,要求撤銷是不能適用合同法的撤銷規定的。當事人是否與男方締結婚姻關係是基於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是不能構成某種義務的。

在第一次判決中,法院對於男方要求撤銷贈與的請求就作出了上述不支持的回應。男方這次又以彩禮來要求撤銷贈與明顯就違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雖然男方現在不斷找法院訴說自己如何如何困難以及上訪,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在上一個已經生效案子判決中已經認定的事實和不支持撤銷贈與的既判力,男方是很難推翻上一個案子的,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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