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和區分預約與本約的性質?

如何認定和區分預約與本約的性質?

所謂預約,又稱預約合同或預約協議,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以當事人間應再締結一定之合同為內容,當事人雙方所負義務為訂約之行為義務,而非給付特定物之義務,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框架協議等。與預約相對,本約是最終確定雙方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從這點來看,預約是當事人欲意訂購本約合同的意思表達,預約會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本約之締結及影響本約之內容,二者存在內在的密切聯繫,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兩者的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實踐中關於預約與本約的區分及認定,不應拘泥於形式上的表述,而應當追其本質,重點考察合同內容各類條款,筆者認為應當以真意探尋為主、以內容審查為輔建立區分標準。主要標準如下:

第一是實質審查標準,合同中是否包含將來另行簽訂本約的條款。

第二是形式審查標準,若合同中並不明確包含訂立本約的條款,則應當綜合審查合同全部內容及當事人履行情況決定。

預約是合同磋商階段的一種特殊的締約形態,其具有暫時性和階段性的特徵,當事人在簽訂預約後,可能會存在兩種可能。

第一是預約簽訂後締結了本約,這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本約合同中未規定的內容,預約合同的條款對當事人仍有約束力;二是本約與預約規定的條款不一致,應以本約為主。

第二是預約簽訂後未締結本約,這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本約未簽訂但是當事人已按預定條款履行了本約主要義務的,應認定為當事人之間已成立本約;二是本約未簽訂,當事人亦未履行本約義務,一方能否請求強制締結本約?此種情形應當具體分析,以當事人真實意思為出發點,結合預約所使用詞句、預約中所涉本約的內容是否完備、當事人的信賴程度、締約過程的時間跨度及所處階段、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


如何認定和區分預約與本約的性質?


專業: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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