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和区分预约与本约的性质?

如何认定和区分预约与本约的性质?

所谓预约,又称预约合同或预约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以当事人间应再缔结一定之合同为内容,当事人双方所负义务为订约之行为义务,而非给付特定物之义务,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等。与预约相对,本约是最终确定双方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从这点来看,预约是当事人欲意订购本约合同的意思表达,预约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本约之缔结及影响本约之内容,二者存在内在的密切联系,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两者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关于预约与本约的区分及认定,不应拘泥于形式上的表述,而应当追其本质,重点考察合同内容各类条款,笔者认为应当以真意探寻为主、以内容审查为辅建立区分标准。主要标准如下:

第一是实质审查标准,合同中是否包含将来另行签订本约的条款。

第二是形式审查标准,若合同中并不明确包含订立本约的条款,则应当综合审查合同全部内容及当事人履行情况决定。

预约是合同磋商阶段的一种特殊的缔约形态,其具有暂时性和阶段性的特征,当事人在签订预约后,可能会存在两种可能。

第一是预约签订后缔结了本约,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本约合同中未规定的内容,预约合同的条款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二是本约与预约规定的条款不一致,应以本约为主。

第二是预约签订后未缔结本约,这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本约未签订但是当事人已按预定条款履行了本约主要义务的,应认定为当事人之间已成立本约;二是本约未签订,当事人亦未履行本约义务,一方能否请求强制缔结本约?此种情形应当具体分析,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出发点,结合预约所使用词句、预约中所涉本约的内容是否完备、当事人的信赖程度、缔约过程的时间跨度及所处阶段、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如何认定和区分预约与本约的性质?


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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