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說明(北京為例)

在2018年10月18日小編介紹了工傷保險的認定方法以及10級待遇和報銷流程,最近因正逢春運回家,又有不少小夥伴問起了工傷的具體問題,小編又整理了一篇案例,希望能幫到大家。

一、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工傷員工依法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起始時間為發生事故當日,具體期限根據《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所謂原待遇應按照:工傷員工發生事故傷害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應發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本人平均應發工資高於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照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滿後或病情穩定後,員工及用人單位應及時申請評定傷殘等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期間護理費用

若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用工單位負責。此處負責指的是:用工單位提供專人護理或支付護理人員費用。


三、工傷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此後,工傷員工因工傷所產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員工在工傷認定結論之前治療受傷部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墊付的,認定為工傷後,由用人單位持處方底單、醫療費收據、費用清單和申報結算憑證,向區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審核結算。

若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則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及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四、傷殘等級做出後的各項待遇及費用支付

因工緻殘等級分為一級至十級,其中一級最重,十級最輕。

若員工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 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3.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若員工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用工單位支付)
  3.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員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
  • 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工單位支付

若員工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
  • 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工單位支付

備註

  1. 上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標準為:3至18個月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

2、上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中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員工發生事故傷害前12個月的工傷保險繳納基數的平均值。


五、工亡待遇

若員工因工傷事故造成死亡或視同工亡,除在生存時享受上述工傷待遇外:

(一)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

(均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2018年北京為例為:8467元×6=50802元)
  2. 供養親屬撫卹金:領受人為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目前為:39251元×20=785020元。)

(二)傷殘等級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均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目前為:8467元×6=50802元)

2、供養親屬撫卹金:領受人為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按照死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其他相關費用支付除上述待遇及費用外,工傷員工可享受的其他費用如下:

以下費用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

2、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食宿、交通費;須經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其中:“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費”實行定額包乾,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3、停工留薪期滿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目前分別為:4233.5元、3386.8元、2540.1元。

4、勞動能力鑑定費;

5、工傷康復費用;

6、配置輔助器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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