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實施後,今年年終獎在18年還是19年發?

久發財務導讀:

從8月份新個稅法正式通過的影響,到10月到賬的真金白銀的數字變化,就是一場直接的衝擊:從3500到5000元,繳稅如何影響到收入,國人算是切切實實感受到了。

新個稅法實施後,今年年終獎在18年還是19年發?

即將到來的2019年,自己的錢包到底會變得更鼓還是更癟?

國家每一個稅收政策出臺背後都有它的邏輯,每一條稅收法律法規實施背後也都有它的要義。在即將到來的2019年,自己的錢包到底會變得更鼓還是更癟?其實是有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的。

比如,成為一名作家看來很有前途,因為按照新個稅法規定,稿費計稅標準先打八折,再打七折,按收入的56%作為基數扣稅。

比如,按照新鮮出爐的個稅抵扣細則算下來,如果你省稅扣除做得好,月入一萬,可能都不要交稅了。

比如,你需要在每年的3月到6月,自己去稅務局報稅,怎麼報,報多少,怎麼扣,怎麼多退少補,都是你自己要解決的問題。這件事做得好,你這一年多交的稅,都能在年底退回來,當作一份額外的“年終獎”來鼓勵自己;但做得不對,輕則可能白白多付一大筆稅款,重則可能會因為漏稅而受到法律的懲戒。

新個稅法實施後,今年年終獎在18年還是19年發?

新個稅法實施後年終獎如何徵稅

因為年終獎的計稅依據一直執行的是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9號文《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之前,個人所得稅是按“月”徵收的,以月工資為應稅所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一大要點,就是工資薪金所得併入綜合所得,採取“年”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方式。年終獎作為全“年”收入,併入年度綜合計算,自是理所當然。所以業界預測,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9號文將在未來數月內被國稅總局宣佈自然失效。

那正常情況下2018年年終獎豈不是要按照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計算方法併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稅了?當然,如果在2019年1月1日及之後發放的年終獎,應該是要按照新個稅法的思路處理。最近有網友就年終獎發放問題諮詢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問題如下:

新版工資薪金個稅起徵點、稅率、速算扣除數從2018年10月1日起開始使用,是否適用於以後年度取得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收入的個稅計算?

稅務局的工作人員回答截圖如下:

新個稅法實施後,今年年終獎在18年還是19年發?

全年一次性獎金以發放當月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進行計算,若全年一次性獎金髮放月份在2018年10月1日以後的,可以適用新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也就是說,如果在2018年度內尚未使用年終獎計稅方式企業,可以考慮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放年終獎,適用新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進行計稅繳納。發放的獎金歸屬於2017年度還是2018年度或者是包含兩個年度的獎金需要企業根據員工收入情況自行測算。

2018年度年終獎應該什麼時候發放

那麼,2018年度年終獎應該什麼時候發放?小編認為應該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而不能放在2019年元旦之後發放。

所謂個人所得稅,應以“所得”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產生與確定的時間,而不是以“應得”作為納稅義務產生與確定的時間。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46號文的邏輯即為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與收取的確定以“實際取得”為原則。

這一問題確定之後,那麼2018年度年終獎應該什麼時候發放也就明確。《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適用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對於個人所得稅採取按“月”徵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適用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9號文《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確定的計算方式,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

2019年1月1日之後(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以“實際取得”為原則,已經構成2019年的收入,不但不應該分攤到2018年的各個月份,反而應計入2019年所得,與2019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0000元免徵額以後根據餘額區間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原本是3%的稅率,也許因為納入2018年年終獎,變成適用10%,甚至20%的稅率。

總之一句話,2018年度年終獎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可以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並且不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如果2018年度年終獎在2019年1月1日之後發放,不但不能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反而應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併納稅。但是一切還需要靜待文件出臺才能最終揭開面紗!

2018年度年終獎在2018年還是2019年發放,後果可能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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