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死亡、毁容却不予认定工伤?法律:应该这样处理

护士死亡、毁容却不予认定工伤?法律:应该这样处理

案例回顾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南平市一护士长晕倒在工作岗位,抢救后死亡,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

近日的另一篇报道中提及开封市一护士被精神病患者刺伤毁容,而医院不予协助认定工伤。

大家乍看到这两个案例,可能会唏嘘不已,人都死了,都毁容了,为什么不予认定工伤死亡?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查询了相关资料并请教了一些法律人士,现整理如下:

首先,请大家先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的法律原文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人社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内容,工伤是指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

据此,除了一些比较明确的工伤类型,作为工作在医院的护士,我们可能遇到的这些情况都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上班中被暴力伤害;职业暴露乙肝、丙肝、艾滋病;上班下班途中突发意外;副班在医院值班房突发意外;感染科医务人员感染肺结核;医院的临聘员工(即合同工)整理库房被重物砸伤。

那么发生了上述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暴力伤医

立即拨打医院保卫科、警务室、派出所电话,请求支援。

做好伤口处理及身体检查。将此行为报告医务科、护理部。

警察出警记录、医院职能科室调节及情况记录、法医验伤结论、视频监控资料等都作为工伤认定材料。

职业暴露

包括血源性感染和感染科医护人员感染肺结核

原卫生部 2009 年发布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中明确规定:

对因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而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或艾滋病等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而感染科医护人员感染肺结核需要提供材料证明此感染为在院内发生。

填写职业暴露登记表交到所在单位具体管理部门如院感科或防保科,经核实后由院感科该部门开出各项检验证明。

持此检查单到检验科免费检查相关指标,如需预防性用药也有该部门开具,费用也是由医院承担。

经工伤认定后的赔偿可以为后续的就医与生活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这一段时间报告的资料将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临聘员工(合同工)

法律规定享受相同的工伤认定权利,对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费用由保险承担。

工作证、劳动合同都是此类工伤认定的重要支撑材料。

上班、下班途中或者副班在医院值班房发生意外:

由本人或家属向医院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并保存所在科室排班表(加盖医院公章),作为工伤认证的佐证材料。

最后一点,所有的工伤认定都具有时效性,一般是企业 30 天之内递交工伤认定,个人一年之内均可由本人或者家属提交工伤认定。

案例分析

回到本文开头,为什么那两个护士不予认定工伤或不予协助认定工伤?

对于第一个护士媒体原文报道是抢救超过 48 小时,此过程医院已经认定脑死亡,但是临床死亡(即心肺死亡)的时间是 48 小时后,所以人社局不予认定。

此处问题的关键是目前

我国脑死亡不等于临床死亡,对于此,我们只能期待日后法律改革,彻底解决此问题。

对于被毁容的护士自述所在医院不予协助认定工伤,这种情况就完全不一样。

工作场所是受伤地点,上班中的护士被刺伤,于情于法,医院作为受伤护士的单位都应该承担起救治因公受伤员工、协助办理工伤认定的责任与义务。

后 记

笔者个人认为,一个连员工合法权益都不愿意保护的单位,不是一个合格的单位,受伤护士应依法维权,保护自身权益。

如果可以,笔者相信,广大读者一定都不希望用得上今天了解到的关于工伤界定标准以及办理认证手续等的相关知识,但是这些事情并不是由我们主观意志决定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我们可以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做好标准隔,对于一些可能存在攻击性行为的患者加强警惕。

希望事件中的受伤护士,能够依法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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