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人的個人所得稅怎麼交?

建築工人的個人所得稅怎麼交?

1、與建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係的員工,如公司管理人員、項目管理人員、建築工人等,他們自建安企業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建安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支付工資時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並做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筆者認為,如果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而是以「勞務合同」、「臨時用工協議」、「季節用工協議」等形式用工,甚至用工但未簽訂合同,只要企業與之存在事實的任職、受僱關係,此類人員應比照正式員工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2、如果建安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那麼,建安公司在向勞務公司支付工程款時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勞務公司在向工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需要扣繳其個人所得稅,並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跨省異地施工的,如果項目地稅務機關隨工程進度附徵了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則勞務公司無需再做扣繳明細申報。

3、如果建安企業與工人之間存在非公司制的承包人(班組長),而且工人工資是直接支付給承包人,再由後者向工人支付,則需要注意:

(1)無論承包人是否辦理了工商登記,他們所從事的都是經營活動,應該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建安企業對「經營所得」沒有代扣代繳的義務。

(2)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承包人在向工人支付工資時,應當代扣代繳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提醒:編造虛假工資表(如每人每月不超過3500或者5000元),或者不做扣繳申報,均存在涉稅風險。

(3)建安企業應當與承包人簽訂班組用工協議,至少要明確兩件事,一是工人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由承包人負責代扣代繳;二是承包人應當按照稅收政策規定向建安企業提供合法有效的所得稅前扣除憑證。

(4)根據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建安企業對承包人的支出,屬於境內增值稅應稅項目支出。如果承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建安企業應取得其自開或代開發票作為所得稅前扣除憑證;如果承包人為自然人,除小額零星經營業務以外,也應向建安企業提供其代開的發票。

(5)建安企業在所得稅前扣除時,除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之外,還要附班組用工協議、工程計量單據、付款憑據等相關資料,以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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