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奔馳案開庭審理時,公訴人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是三到七年。
也就是說,五條人命的,除去減刑,假釋不算,司機最多可以七年出來。
而且,這個只是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具體法院如何判,是否會小於這個建議,還不一定。
我們想想這個公平嗎?
同樣是人命,張扣扣殺了三個人被判出了死刑,而這一個案子五條人命。
卻只有最高七年的刑期?
因為他們涉及的罪名不同,張扣扣涉及的是故意殺人罪,性質惡劣,主觀惡性較強。
杭州奔馳司機涉及的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在法律上來講是一個過失性犯罪,所謂的過失性犯罪,與故意犯罪與故意犯罪相對,是隻主觀上並非是故意,並不想這樣,只不過是由於疏忽大意而導致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其主觀惡性並不強。
因此,法律對於過失性犯罪,處罰較輕,比如說,交通肇事罪。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司機負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就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如果說致一人死亡,賠償到位,與受害人家屬達成了諒解,受害人家屬出給諒解書,那麼一般會被判處緩刑。
如果說賠償不到位,達不成諒解,那麼 在山東濰坊地區,一般會判處一年左右的刑罰。
當家屬並沒有那麼多錢的時候,到底是借錢負債要求人出來,還是計算性價比,不予賠償,這個就看當事人怎麼選擇了。
不過,交通事故案件中,該賠償的,如果對方起訴,該賠還是得賠,賠不了,那麼只能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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