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清收擔保類的不良資產?

清理和壓縮不良貸款是當前各大商業銀行的一項核心工作,不良貸款清收被稱為天下第一難的工作,清理不良貸款的一些法律問題也亟需解決和探討,為快速高效清收,防止信貸風險,必須著手清收工作前,對各類債權的清收擬定清晰的清收方案。

對於商業銀行或企業債權人已經通過訴訟、仲裁或者調解等方式進行司法確認的債權債務,在清收過程中,為降低不良率,提高清收回本率,債權人應當在律師等專業團隊的協助下,首先確定具體明確的清收方案,按照債權清收方案考慮設計執行方案。

對於單純的保證類債權來說,由於保證人財產狀況直接調查難度大、成本高、轉移可能性大,故需要對於保證類債權的清收擬定方案,以便於清收過程的推進。

如何清收擔保類的不良資產?

一、保證債權清收前期準備

保證債權清收人員安排

根據目前不良資產的類型,債權清收工作主要由清收部主任帶領清收專員開展債權清收工作。分析該項不良資產是否需要法律手段、社會手段等,選擇債權清收人員。

保證債權清收進度安排

制定債權清收時間進度表,是落實債權順利收回的重要保證之一,可以有效防止清收工作的盲目性、無序性,避免工作疏漏。

時間進度安排由相關清收小組工作人員與委託人共同策劃確定。進度安排需結合債權實際情況有的放矢,要求時間節點、人員配置、操作方法、實施行為、措施匹配、協同合作等各方面都具備較高的準確度,以期一氣呵成,避免陷入持久戰。

如何清收擔保類的不良資產?

債務人、保證人跟蹤監控計劃

債務人進行催收、跟蹤、監控是債權清收計劃的重要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債務人、保證人進行上門催收、陳述利害、跟蹤布控;

(2)對債務人、保證人的資金、資產、賬戶、投資動向等進行調查取證、跟蹤監控;

(3)對債務人、保證人本人及家庭成員的動向進行跟蹤監控;

(4)對債務人、保證人背景及主要社會關係進行調查核實,對債權間接關聯人進行必要的跟蹤監控;

(5)對反擔保措施(反擔保人、抵質押物)進行直接接觸和適時監控。

如何清收擔保類的不良資產?

保證債權證據收集整理

通過法律手段組織清收保證人的財產的前提是對合同訂立、合同履行等過程證據的完備收集和妥善保管。為此需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規範的債權證據收集制度,二是提供清收人員的法律素質。

相關證據大致包括:

(1)能夠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以及保證關係的證據。包括主合同、合同變更證據以及保證合同等。

(2)能夠證明我方按照約定全面履行了義務而不存在違約行為的證據。

(3)能夠證明債務人履行義務不到位的證據。如對方已出具的或簽字認可的欠條、還款計劃、對賬單等。

(4)能夠證明債務人未遵守約定的違約證據。比如我方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對方的證據,對方承認自身某種問題的證據。

(5)能夠證明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保證合同等。

(5)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證據。

如何清收擔保類的不良資產?

二、保證債權的綜合清收思路

關聯公司、母公司為債務提供保證的清收思路

債務人的關聯公司、母公司均為獨立的法人組織。在關聯公司、母公司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責任時,債權人應當注意調查關聯公司、母公司名下的財產狀況、應收賬款、是否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等情形和該公司的資信狀況。若該公司存在對外投資、分支機構等,則債權人有權就該對外投資、分支機構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應當特別注意,債務人的關聯公司、母公司的股東是否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並驗資,若存在未足額出資、抽逃出資、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等情形,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申請股東在相應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此時,還應當另行特別注意股東的資產狀態與流向,及時申請法院進行布控,必要時可申請對關聯公司、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等拘留、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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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分支機構為債務提供保證的清收

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各方面都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因此,我國《擔保法》明確限制分公司對外提供保證。如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

對於分公司、分支機構為債務人債權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區分兩種情形:

一是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一般來說,分公司、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擔保在金融借款糾紛中不會發生,但在部分民間借款或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此類情形,在出現此類情形時,一定要注意能都事後要求分公司的法人公司出具相應的書面授權許可,否則該保證很可能被認定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是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未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在此種情形下,債權人在申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同時,可要求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法人公司在授權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此時,應當注意該法人公司的財產狀況和分支機構的財產狀況,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何清收擔保類的不良資產?

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為債務提供保證的清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足以見得,個人獨資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系無線連帶責任,無論被執行人為個人獨資企業本身抑或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申請人均有權申請追加執行另一方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對於個體工商戶,其執行思路與個人獨資企業大體相同,但需要特別指出的一點是,在該最高院司法解釋中,僅提及個體工商戶的字號作為被執行人時,法院有權直接執行經營者個人名下的財產,但未提及經營者個人名下的債務法院有權直接執行個體工商戶中的財產,這一點需要特別注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普通合夥企業中,其執行的思路與上述個體工商戶的清收思路基本相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對普通合夥人的清收思路如上文所述,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清收範圍僅限於其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超出範圍部分人民法院不予認定。

如何清收擔保類的不良資產?

股東為公司債務提供保證的清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申請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對於存在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應當在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對於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應當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對於公司與股東之間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主張“刺破公司面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到實踐中,存在兩個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一是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的證據蒐集;二是債權人主張人格混同時,若只在執行過程中才提出,一般需要中止執行,先行訴訟判決確認人格混同,才能將申請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清收擔保類的不良資產?

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為債權提供保證的清收

對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對於債權提供的保證擔保,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承擔相應保證擔保責任。

另外,若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可申請對被執行人、法定代理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清收擔保類的不良資產?

每一筆不良貸款的成因不同,如僅依靠貸款銀行有限的力量來清收,不僅效果不佳,反而會因清收不良貸款而影響了其他業務的正常開展。商業銀行委託律師清收不良貸款,能夠有效調動、利用社會力量,調取信息詳細準確,催收方式靈活多樣,充分發揮律師的非訴催收談判經驗及訴訟技巧,必將加速不良貸款清收進程,有效處置不良資產。(作者:徐丹陽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原文名稱:《保證類債權的清收思路》,本文已取得作者本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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