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018年7月25日,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赤水市葫市镇高竹村向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宣告《不起诉决定书》。

2018年2月27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因积怨用木棒将同村村民吴某某右前臂打伤致骨折,后经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所受之损伤是轻伤二级。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至本院公诉部后,承办检察官发现从案件证据上看,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方面与常人有异,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精神、智力进行鉴定,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袁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考虑对其的处理意见时,一方面袁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患者,对本次作案只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无经济赔偿能力并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宽的处理可能引起被害人的不满造成社会对立。为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本院承办检察官从被害人吴某某系低保户且身体有残疾的案件实际出发,积极帮助吴某某申请司法救助并多次对袁某某和吴某某的矛盾进行调解。在其努力下,双方的心结终于打开,吴某某对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对吴某某的司法救助也进入了办理阶段。

故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化解邻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出发,依法对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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