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貴州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正式頒佈實施
詳細內容見下
貴州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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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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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地方金融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堅持“支農、支小”的市場定位,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條貴州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批,並實施機構監督。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和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以下分別簡稱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按照屬地原則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各司其職。
第七條貴州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作為省級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行業自律、維權、服務、協調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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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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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在貴州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或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授權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小額貸款”“小貸”或類似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業為小額貸款,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東;
(四)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及從業經驗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必要設施;
(七)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具備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
註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且來源真實合法,全部為股東自有資金,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驗資時實收註冊資本應存於公司在註冊地所在縣(市、區、特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不得抽逃或挪用,並向註冊地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備。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單一自然人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33%;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51%。
管理規範、信用良好、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知名企業及國有資本,擬發起設立註冊資本在2億元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不受持股比例限制。
第十三條自然人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一次性足額及持續出資能力;
(三)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具有相應的經濟金融知識;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設立合法,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企業法人連續3年盈利,申請時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淨資產不低於擬出資額(其他社會組織應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並具備一次性足額及持續出資能力);
(四)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具有履職所需的經濟金融知識、從業經驗及專業技能,熟悉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四)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並有金融類企業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工作經驗。
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擬在小額貸款公司任(兼)職的,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須經有管理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或批准。
第十六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七條申請籌建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應當向工商登記註冊地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貴安新區根據轄內實際情況予以辦理,以下相同)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和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發起人情況介紹,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等。
(二)出資人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並對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內容至少包括擬定機構名稱、註冊地址、營業場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名冊、出資比例、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並附法人股東營業執照複印件及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出資比例等。
(五)出資人(自然人除外)經審計的近3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徵信機構或者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對股東及擬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信用報告、信用證明等材料。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內容至少包括對出資人(發起人)主體資格、關聯關係的審查意見及對出資人(發起人)簽署的協議書、承諾書等文本的意見。
(八)章程草案。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人的籌建申請後,對符合籌建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上報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
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形式合規、資料完備的籌建申請材料審查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自收到籌建申請的完整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期為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覆同意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逾期未提交開業申請的,籌建批覆文件失效。
第十九條申請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工商登記註冊地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籌建工作情況報告、經營思路和目標、公司各項制度,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一般員工到位和培訓情況,營業場所條件等情況。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機構設置框架圖。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內容至少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內容至少包括任職登記表、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明及崗位資格培訓等材料。
(八)營業場所籌備情況。內容包括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契稅完稅證明、消防驗收合格證明和裝修完成情況。
(九)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人的開業申請後,對符合開業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上報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
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形式合規、資料完備的開業申請材料審查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自收到開業申請的完整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應經營滿1個會計年度以上且實現盈利,並按程序申報審批。
小額貸款公司擬申請在縣級行政區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的,由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小額貸款公司擬申請在市(自治州、貴安新區)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的,由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上報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省外小額貸款公司擬來我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省內小額貸款公司擬跨市(自治州、貴安新區)範圍設立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的,由擬設立地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上報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上報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並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一)變更公司名稱,其中不涉及行政區劃名稱變化的;
(二)變更公司組織形式;
(三)變更公司住所(在工商註冊地縣級行政區劃內);
(四)變更股權結構或註冊資本的;
(五)變更經營區域,其中涉及申請將經營區域擴大至市(自治州)範圍的;
(六)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上報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並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一)變更公司名稱,其中涉及行政區劃名稱變化的;
(二)變更經營區域,其中涉及申請將經營區域擴大至全省範圍的;
(三)變更公司住所,其中涉及申請將住所變更至其他縣級行政區劃的;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分立或合併;
(六)申請解散。
第二十二條取得開業批覆的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登記註冊地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建議註銷:
(一)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籌建、開業批覆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定的;
(三)監管部門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聯繫及其他監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達2年以上的;
(四)取得開業批覆後6個月未開展業務的;
(五)停止開展業務連續滿2年的;
(六)拒不落實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的。
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接到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建議報告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查證核實、形式合規、資料完備的註銷材料審查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註銷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佈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和註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法規實施破產清算。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解散時,應當通過公共媒體等有效渠道向債權債務及有關利害關係人公告,並通過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債權債務及有關利害關係人。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解散時,應當在解散公告期滿後,向工商登記註冊地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申報解散,並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公司名稱、住所地、經營地、組織形式、申請解散的原因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等。
(三)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於同意申請解散的決議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或解散的證明文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五)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
(六)主要合作機構名冊及其主營業務。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內容至少包括債權債務糾紛處理、相關業務存續時間及處理等內容的意見。
(八)解散公告發布的內容及形式。
(九)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人的解散申請材料後,對符合解散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上報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
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形式合規、資料完備的解散申請材料審查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解散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意見。
第三章 經營範圍和經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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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准,可依法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並在經營範圍中公開列明:
(一)發放小額貸款;
(二)辦理票據貼現;
(三)買賣債券(固定收益類);
(四)不超過淨資產30%的權益類投資;
(五)與貸款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對經營良好、管理規範、符合監管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小額貸款主營業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相關業務部門批准,可開展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並在經營範圍中公開列明:
(一)委託貸款;
(二)貸款資產轉讓;
(三)貸款資產證券化;
(四)代理收付款;
(五)代理銷售金融產品;
(六)依據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可以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經營下列業務或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採取欺詐、脅迫、誘導等方式向貸款人發放與其自身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
(三)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催債;
(四)非法發行或代理銷售理財、信託等產品;
(五)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單筆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的15%,向單一集團企業客戶貸款餘額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的20%。
第二十九條支持小額貸款公司拓寬融資渠道,通過銀行融資、股東定向借款、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的同業資金拆借、與各類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開展合作等方式依法合規進行融資,融資方式、利率水平按照市場化原則由雙方自由協商確定。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發行債券或票據、資產證券化、資產權益轉讓等方式,依法合規開展直接融資。
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境內外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等途徑,提高融資能力。
小額貸款公司各類債務融資餘額總計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倍。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各項業務規則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減值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統計報送機制,按規定向註冊地人民銀行和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並確保數據統計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工商登記註冊地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融資合作機構披露經中介服務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年度業務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向社會披露。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放貸業務,與借款人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不得超過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貸款合同中明示貸款種類、期限、利率水平、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計)息收費方式,嚴禁利用各種不合理的計息、收息方式變相提高貸款利率。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使用行業統一標識,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開業批准文件複印件及營業執照、行業標識牌、監督電話和自律承諾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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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規劃;
(二)建立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統計指標體系,對報送的數據信息進行統計分析;
(三)建立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制度,根據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四)建立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突發事件的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處置突發事件和風險事件;
(五)對市、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及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六)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制度;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履行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三十八條市、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業務活動,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實施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非現場監管,對相關的統計數據和經營情況進行監管評估;
(二)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三)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風險提示和預警;
(四)約談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核查小額貸款公司及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六)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組織問題機構退出;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由縣、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轄內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財政、稅務、人行、銀監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登記,並加強信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公安部門應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金融環境和社會穩定。
財政部門應配合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稅務部門應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納稅服務工作,認真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人行分支機構應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支付清算、會計、現金、徵信等業務的監督和管理,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進行跟蹤監測,加強金融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統計分析。
銀監部門應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調查研究,積極向上爭取有利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支持政策,並指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合作。
自然資源、建設、交通管理、林業、農業等部門,應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與貸款人的抵(質)押登記服務工作。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由有關部門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條各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或者聘請中介機構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實施現場檢查,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檢查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數據管理系統;
(三)詢問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四)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約談和風險提示;
(五)可能引發或者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的,可以責令小額貸款公司暫停相關業務。
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配合監管部門進行檢查,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一條各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信息採集和報送制度。
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於每月末7個工作日內向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數據表。
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季度末10個工作日內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送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數據及半年、年度監管情況報告,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四十二條各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統計分析制度和監測預警機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小額貸款公司統計數據,對金融風險狀況進行評估,並提出相應的監管措施;同時建立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突發事件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處置突發事件。
第四十三條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一)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進行對外質押、提供擔保;
(二)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續三個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職;
(三)經營出現嚴重問題,連續停業達半年以上;
(四)作出暫停業務、解散等重大決議;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小額貸款公司及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被有權部門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七)應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的重大事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立即向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發生的後果以及應對方案或者措施。
第四十四條各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請或者要求其聘請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出具法律意見: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報表、年度業務經營情況、其他報告等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
(三)違反有關經營規則、監管規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配合中介服務機構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分類評級、分類管理制度。年度分類評級由市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會同行業協會共同實施,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評定,並在官方網站或行業協會網站予以公示。
第四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參與小額貸款公司自律組織,並遵守自律組織的行業規定。
第四十七條貴州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省級自律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行業懲戒制度,監督檢查會員行為,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
(三)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小額貸款公司訴求;
(四)制定統一的會計、統計報送規則,彙總行業數據;
(五)定期向業務指導部門報告行業發展情況;
(六)建立行業內的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進行開展從業人員專業能力評定工作;
(八)組織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評級;
(九)開展宣傳交流活動,總結推廣行業先進典型;
(十)組織實施統一編碼和行業標識制度;
(十一)推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的資產轉讓和行業自救機制;
(十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可以由小額貸款公司自律組織履行的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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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變更、終止的;
(二)拒絕或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暴力催收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放貸、融資、投資的;
(五)違反利率政策的;
(六)賬外經營或虛假做賬的;
(七)發佈虛假廣告的;
(八)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接受監管部門約談的;
(九)無故不參加行業年審、分類評級、數據填報等工作的;
(十)未經客戶同意,利用客戶信息從事有損客戶利益行為的;
(十一)違規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或濫用合法獲得的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履行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檢查、監管和風險處置的;
(三)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採取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行政處罰的;
(四)洩露監管工作秘密和監管對象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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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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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外商投資的小額貸款公司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並適用外商有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一條設立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待國家有關規定出臺後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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