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善稅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學習筆記(1)

一、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改情況概覽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原有條款48條,本次修改25條,刪除19條,新增19條,部分條款進行了合併、拆分,未發生修改4條,修訂後仍48條。

圖1 新舊個人所得稅的法和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對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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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新舊法及實施條例僅表述變化缺未產生實質影響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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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新舊法表述細微變化而新舊實施條例產生實質影響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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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稅法要素層面分析《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新變化

(一)納稅義務人和納稅範圍

1.豐富和完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的列舉,增加了“經營所得”、“稿酬所得”和“偶然所得”,並在“財產轉讓所得”中增加了“轉讓對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取得的所得”。

2.改變境內外所得的納稅義務範圍,取消“臨時離境”的提法。


圖4 舊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對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的納稅義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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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第2、3、4種情形包含臨時離境的,不扣減天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圖5 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對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的納稅義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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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無論新法還是舊法,判斷納稅人所得來源的納稅義務,是根據居住天數計算的;而判斷所得的具體納稅金額,是根據工作天數計算的。

2.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居住天數按1天計算,工作天數按半天計算。

(二)稅目和稅率

1.新個稅法將11個稅目減為9個,即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合併為“經營所得”;刪除了“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新實施條例對各稅目的範圍註釋,主要發生瞭如下2點變化:

第一,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改為“利息、股息、紅利性質所得”,將性質模糊具有爭議的基金、信託產品、銀行理財產品、可轉換債權、永續債、優先股等巧妙納入徵收範圍。

第二,財產轉讓所得的範圍增加了“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這是一個重大的實質突破。(下期文章再詳細介紹)

2.勞務報酬取消超額加成稅率,和特許權使用費、稿酬均改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三)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1.繼續完善綜合所得的專項附加扣除、預扣預繳、彙算清繳規則。(下期文章再詳細介紹)

2.明確提出了“視同銷售”規則。《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個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財產用於捐贈、償債、贊助、投資等用途的,應當視同轉讓財產並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3.境外抵免限額的計算原則“分國不分項”沒有發生變化,但是具體計算方法發生改變。

(四)納稅申報和代扣代繳

1.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情況發生變化。從《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上升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


圖6 個人所得稅新舊法和實施條例關於納稅人納稅申報範圍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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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破了扣繳義務人認定的“支付原則”。《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掌握所得信息並對所得取得過程有控制權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3.大量減少經營所得核定徵收的情況。《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年收入超過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數額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稅務機關不得采取定期定額、事先核定應稅所得率等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

4.提高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申報退稅,稅務機關未收到稅款,但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無過失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辦理退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具體可以參見2018年《關於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重新頒佈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和《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五)新增“特別納稅調整”規則

引入獨立交易原則(ALP規則)、受控外國企業(CFC規則)、一般反避稅(GAAR規則)等三個規則,新《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相應增加了關聯方、控制、合理商業目的、利息等相關規定,除關聯關係的判斷外,其他口徑和企業所得稅趨同。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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