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宋老闆,你可能麻煩大了

这位宋老板,你可能麻烦大了

2019年1月19日,華商報以“承諾發放欠薪又變卦”為題刊發報道。

報道全文如下:

这位宋老板,你可能麻烦大了

欠薪老闆宋某向西安市碑林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承諾,1月18日上午給員工發放工資,沒想到當天凌晨又變卦。

茶老闆欠7名員工5萬多工資

29歲的小馬一直在西安工作,2018年3月,經朋友介紹跳槽到西安一家茶葉公司做線上銷售工作,每月工資6000元,簽了勞動合同。公司位於省體育場附近。“公司每月15日發上個月的工資,前幾個月還能正常發放,後來就推遲發了,去年9月的工資11月5號才發。”小馬說,去年10月之後的工資就沒發,“每次問老闆,老闆總是說等招商回款後就可以發。”但12月底仍沒見發工資。

34歲的白女士2018年3月入職,做渠道拓展工作,“12月29日開會時,老闆說,如果大家離職,會在2019年1月15號前結清工資;如果不離職,公司也沒辦法,拿不出工資。”白女士說,大家只好離職。

元旦後,小馬等7名員工將此事反映到碑林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長安路中隊監察員韓田立即聯繫了公司老闆宋某做筆錄。宋某承認因經營不善拖欠工資,並承諾1月18日上午10點在碑林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現場給大家發放工資。

1月2日,碑林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給該公司下發了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支付7名員工的工資,合計51706.67元。

先說“有老人去世”

後手機打不進去

此後,監察員韓田每隔兩天就與宋某聯繫,確認1月18日發放工資的事情,1月17日再次確認。“沒想到18日凌晨零點多,他給我發來短信,說家裡有老人去世來不了。”韓田迅速聯繫了宋某,希望他委託別人完成工資發放事宜,但宋某的回應含糊其辭。

1月18日上午,7名員工早早在碑林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等待,韓田也設法與宋某溝通。

“宋某是西安人,剛給他打電話詢問具體情況,他說話模稜兩可,又說是朋友家的老人,現在要去重慶。”韓田說,“這次電話溝通後,宋某不僅沒有委託別人發放工資,而且對電話進行了設置,打不進去。如果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成立,宋某將面臨3到7年有期徒刑。”

目前,此案已移交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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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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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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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社部印發的《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存在“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將被納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公務員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民航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鐵路總公司等部門聯合簽署的《關於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針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

聯合懲戒措施有三十條

(一)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主要新聞網站等向社會公佈。

(二)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勞動保障監察檢查頻次。

(三)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

(四)依法限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六)依法限制、暫停或取消政策性資金、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其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九)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審核公司信用類債券的重要參考。

(十)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的重要參考。

(十一)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時的重要參考。

(十二)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十三)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時的參考。

(十四)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參考。

(十五)將違法失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作為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

(十六)被列為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上市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後監管中,對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單位予以重點關注。

(十八)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參考。

(十九)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申請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二十)辦理海關相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布控查驗、加工貿易擔保徵收或後續稽查。

(二十一)限制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其獲得認證證書。

(二十二)將違法失信信息納入檢驗檢疫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依法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和監督。

(二十三)對因未履行支付工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二十四)對因未履行支付工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二十五)限制享受投資等領域優惠政策。

(二十六)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文明單位”、“道德模範”、“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

(二十七)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十八)相關監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提高檢查頻次。

(二十九)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等媒體發佈違法失信用人單位廣告依法加強管理。

(三十)其他懲戒措施。

關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採取上述三十項懲戒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

綜合自人社部、華商報及相關網絡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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