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宋老板,你可能麻烦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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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9日,华商报以“承诺发放欠薪又变卦”为题刊发报道。

报道全文如下:

这位宋老板,你可能麻烦大了

欠薪老板宋某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承诺,1月18日上午给员工发放工资,没想到当天凌晨又变卦。

茶老板欠7名员工5万多工资

29岁的小马一直在西安工作,2018年3月,经朋友介绍跳槽到西安一家茶叶公司做线上销售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签了劳动合同。公司位于省体育场附近。“公司每月1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前几个月还能正常发放,后来就推迟发了,去年9月的工资11月5号才发。”小马说,去年10月之后的工资就没发,“每次问老板,老板总是说等招商回款后就可以发。”但12月底仍没见发工资。

34岁的白女士2018年3月入职,做渠道拓展工作,“12月29日开会时,老板说,如果大家离职,会在2019年1月15号前结清工资;如果不离职,公司也没办法,拿不出工资。”白女士说,大家只好离职。

元旦后,小马等7名员工将此事反映到碑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长安路中队监察员韩田立即联系了公司老板宋某做笔录。宋某承认因经营不善拖欠工资,并承诺1月18日上午10点在碑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现场给大家发放工资。

1月2日,碑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给该公司下发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7名员工的工资,合计51706.67元。

先说“有老人去世”

后手机打不进去

此后,监察员韩田每隔两天就与宋某联系,确认1月18日发放工资的事情,1月17日再次确认。“没想到18日凌晨零点多,他给我发来短信,说家里有老人去世来不了。”韩田迅速联系了宋某,希望他委托别人完成工资发放事宜,但宋某的回应含糊其辞。

1月18日上午,7名员工早早在碑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待,韩田也设法与宋某沟通。

“宋某是西安人,刚给他打电话询问具体情况,他说话模棱两可,又说是朋友家的老人,现在要去重庆。”韩田说,“这次电话沟通后,宋某不仅没有委托别人发放工资,而且对电话进行了设置,打不进去。如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宋某将面临3到7年有期徒刑。”

目前,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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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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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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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社部印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将被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有三十条

(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九)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十)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十五)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六)被列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上市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八)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十九)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二十一)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二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二十三)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四)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二十六)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二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十八)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二十九)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三十)其他惩戒措施。

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上述三十项惩戒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综合自人社部、华商报及相关网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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