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教你两招可降低用工成本

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呈高发姿态,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经济下行,劳动争议案件更是频繁发生。但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倾向于保护较为弱势的劳动者的原则,用人单位往往败诉,承担较大的用工成本。有鉴于此,就下面案件予以评析,希望能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老板!教你两招可降低用工成本


【案情介绍】:

任某2017年7月1日到某糕点厂工作,担任销售岗位,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构成,因糕点厂系村镇企业,企业用工不规范,未与任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2月18日因任某销售业绩未达标,被辞退,后任某于2019年4月15日提起仲裁,要求糕点厂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律师说法】:

通过该案,望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几点,可以有效避免法律纠纷:

第一、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入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确未签订,也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签订通知,否则将面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的风险;

第二、确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而引发的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可从工资支付标准及仲裁时效予以抗辩,减少自己的损失。

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其内涵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该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2、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带有赔偿金的性质,其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规定。

虽目前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主流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应当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回归上述案件,任某2017年7月1日入职,2019年2月18日离职,2019年4月15日提起仲裁,那么糕点厂应当承担部分为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的77天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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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深圳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北京高院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律师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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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启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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