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代開普通發票起徵點不得超過500,超過就納稅!

個人到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普通發票「自然人除特定業務只能代開普通發票」,開票金額10000元。

需不需要交增值稅呢?

政策參考:

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政策是越看越喜歡,總覺得自己能免稅,為什麼呢?36號文起徵點個人有個2萬標準,13號文還有規定不超過10萬每月,不交增值稅。

這就給人一種感覺,免稅定了。

個人代開普通發票起徵點不得超過500,超過就納稅!

其實這種勞務報酬屬於臨時代開行為,不得享受這個免稅政策。只能比照每次(日)銷售額500元不足起徵點免稅規定,不能享受月銷售額2萬元不足起徵稅的免稅規定。

說人話:你是個人,自然人,不能按期納稅的,只能按次納稅,按次每次開票500以下才免稅。如果要享受優惠政策,應先去辦理稅務登記。

那麼有人會說,10000元的金額分開20張,每次就不超過500行不?

答案是不行,一個合同,一項業務,只能算一次,毫無辦法,開票交稅吧,當然自然人代開發票在次數、金額方面不同地區都有不同的限制。但是總的來說,自然人去代開發票,想按期享受免稅政策,那是沒什麼可能的哈。要想免稅,有一條路——去註冊個個體戶或者公司。

個人代開普通發票起徵點不得超過500,超過就納稅!


28號文規定,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那麼這裡的起徵點又是按次還是按期?

按照目前個人代開發票的政策,支付給個人的應稅業務款項金額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標準是不是也應該按次來衡量了呢?畢竟你去代開發票,超過500都要交增值稅,如果這裡又可以按期不用發票,用內部自制憑證就能合法列支,那是否和代開發票的實踐產生了衝突?如果有這種爭議存在,在日常經營中按期來操作它就會存在被納稅調增的風險。雖然,個人覺得既然小微企業標準都拉的那麼高了,自然人零星開點發票就參照按期免稅得了,多好,但是畢竟實踐中確實它就是這樣。稅務局如何考量的?是不是因為個人代開發票較為容易,如果放開,會有大量用不同人身份證去開虛開免稅發票用於企業列支可能性的考量?這個就不得而知了。
個人代開普通發票起徵點不得超過500,超過就納稅!

雖然說18,19年是減稅政策利好

但是普遍來說小微企業的力度更大一些

對於個人代開發票實踐中還需謹慎操作

1、個人代開發票,除了特殊情況(比如個人出租不動產),實踐中只能按次享受起徵點免增值稅政策,也就是300-500每次。

2、28號文對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的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按次來看比較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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