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出馬」第十期:“紅娘”服務陷阱多,簽訂合同要當心

「大狀出馬」第十期:“紅娘”服務陷阱多,簽訂合同要當心

案例回顧

2019年1月5日,張小姐接到電話,受邀到A婚姻介紹門店瞭解服務。到了門店後,三個“紅娘”(工作人員)交替在一個小房間裡對張小姐進行4個多小時的心理營銷,瞭解其家庭生活、收入、情感等,通過層層深入進行誘導消費。期間,張小姐嘗試離開,想回家考慮一下,但是“紅娘”又用新的營銷方式(包括優質會員活動、合同到期後仍單身可長期推薦優質男士、減免2000費用等)吸引張小姐留下,舉了很多成功例子,還強調可以通過信用卡分期付款和支付寶花唄消費。最終張小姐支付了10800元購買了婚姻介紹服務。

張小姐回家後認真看合同,發現合同中關於退款的規定如下:“在本合同生效後提出終止合同的,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應承擔毀約責任。甲方單方提出終止的,其繳納的服務費乙方有權視情形不予退還;乙方提出終止的,乙方應退還甲方已繳納的服務費;雙方協商終止合同的,服務費退還事宜協商處理”,張小姐認為這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另外,張小姐認為商家收費前後服務態度不一樣,1月7日“紅娘”推薦了男士給張小姐,但是這一男士與其合同要求的學歷和年齡完全不一致,張小姐沒接受服務,並且在1月8日申請退款。商家同意了,但是過了一個星期,張小姐每次打電話催促,商家都拖延退款,不僅沒有明確退款的時間,反而多次以新的營銷方式(包括推薦優質男士、體驗約會、情感諮詢等)讓張小姐繼續接受服務。張小姐希望商家儘快退回全部款項。

那麼,問題來了,婚介公司的做法是否已經構成違約,其合同關於退款的約定是否屬於霸王條款?張小姐該如何維權?

大狀釋疑

禪城區律師顧問團張秋律師為我們釋疑:

婚介公司是否構成違約

首先本合同應是居間服務合同,婚介公司推薦給張女士的男士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婚介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婚姻介紹服務的行為,屬違約行為,張女士可不予接受該服務;另外,張女士能否據此主張解除合同一般應看合同如何約定,但婚介公司已表示同意退款,則表明合同雙方已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應當解除合同,退還款項。 至於退款的數額問題,本律師認為,婚姻介紹合同是婚介公司為客戶提供符合客戶條件要求的未婚異性資源和機遇以達到婚姻撮合目的的服務性的居間合同,由於本案例中婚介公司自始並未提供合格的婚姻介紹服務,更談不上達到婚姻撮合的合同目的,該婚姻介紹合同並未真正履行且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婚介公司應當向張女士全額退款。

因此,婚介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屬於違約行為,且在婚介公司並未提供任何服務並同意退款的情況下,應當解除合同、全額退款。

合同中關於退款的約定是否屬於霸王條款

合同中約定:"在本合同生效後提出終止合同的,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應承擔毀約責任。甲方單方提出終止的,其繳納的服務費乙方有權視情形不予退還;乙方提出終止的,乙方應退還甲方已繳納的服務費;雙方協商終止合同的,服務費退還事宜協商處理"。根據對該條款的不同理解,有以下兩種處理意見僅供參考:

觀點一:該條款不屬於霸王條款

本條款是對合同雙方中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該條款對雙方單方解除均作了約束,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經營者是視情況不予退款,並不是不退,故該條款不屬於霸王條款。

但應注意的是,該條款約定的單方解除應當理解為一方在對方無違約行為的情況下單方要求解除,即提出解除的一方違約。若一方因對方違約而要求解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約定的法定解除條件,故一方因對方違約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受上述條款的約束。

觀點二:該條款屬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可認定無效條款

張女士與婚介公司簽訂的婚姻介紹合同是由婚介公司提供,該退款條款也是由婚介公司事先訂立且未跟張女士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該退款條款屬於格式條款。

另外退款條款約定,經營者提出終止合同可予以退款,但消費者(即張女士)提出終止合同則視情形不予退款,該條款並沒有列明消費者何時可以退款,何時不予退款。這樣的約定排除了消費者權利、免除經營者責任。而該條款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張女士回家查看合同才知悉有這個條款,即表明在合同簽訂時,婚介公司並未就該退款條款提醒張女士注意。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的規定,合同中關於退款的條款是婚介公司未提請消費者注意情況下籤訂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該條款無效,對雙方均無約束力。

張女士如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 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 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 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 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區消委會提示

為了讓廣大徵婚消費者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消費糾紛,禪城區消委會建議消費者:

第一,徵婚者不要輕易地去相信徵婚廣告。通常情況下,很多天花亂墜的廣告都存在虛假或誇大宣傳,這種廣告很吸引人,但是可信度很低。

第二,徵婚者需要讓婚介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以及約見對象的有效證件。

第三,徵婚者需要保留有效證據。通常在付款之前,雙方需要簽署婚介合同,而且除了要署名外,還需要公司蓋章。除此之外,正規發票也是有效證據。有些婚介公司不開發票,只開一張沒有蓋章的收款收據,由於該類收據無法證明收款單位是誰,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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