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中主體失範與規範行為分析—基於李普曼的公眾輿論思想

□王新穎

【內容提要】“江歌案”是2017年最熱門的輿論事件之一,其引發的輿論博弈對我們探討自媒體環境下公眾輿論出現的新變化、新問題具有重要研究價值。李普曼的《公眾輿論》的問世不僅在報紙主導傳媒業的時代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新媒體占主導地位的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文運用李普曼經典的輿論觀和新聞思想分析自媒體時代背景下網絡輿論博弈的典型案例——“江歌案”,通過對整個輿論事件進行回顧和梳理,分析公眾、主流媒體、自媒體等輿論主體的失範與規範行為,並提出新的理解和思考。

“江歌案”中主體失範與規範行為分析—基於李普曼的公眾輿論思想

【關鍵詞】“江歌案” 李普曼 公眾輿論 失範與規範

“江歌案”持續一年之久,截至2017年12月20日宣判 ,微博閱讀量達202億,參與互動人次達4139萬;知微事見影響力指數達72.5。當事人江歌母親、劉鑫陸續發聲,記者第一時間追蹤最新進展,及時公之於眾;自媒體、微博“大V”發表看法、評論,起到重要的輿論引導作用;公眾紛紛站到聲討、譴責、謾罵劉鑫的隊伍中,滋生了嚴重的網絡暴力;與此同時,也引發部分意見領袖和網民進行網絡審判,意圖影響日本檢方的判決決定。

一、“江歌案”簡要回顧

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東京中野區的公寓門前留日學生江歌被殺害。11月24日,日本警方確定留日學生陳世峰為犯罪嫌疑人,並以殺人罪對陳世峰進行起訴。陳世峰系與江歌同住女孩劉鑫的前男友。2017年12月20日, 陳世峰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江歌案”在主流媒體、自媒體等新興媒體平臺掀起了一場輿論風暴。這場風暴始自《新京報》的《局面》欄目安排江歌母親與江歌閨蜜劉鑫的一次見面開始,之後便掀起了網友和微博“大V”對該事件的廣泛關注和對劉鑫的一邊倒聲討。同時大量相關報道在各媒體和社交平臺湧現,如11月11日微信公眾號“東七門”發佈文章《劉鑫,江歌帶血的餛飩,好不好吃?》(已刪除);11月12日自媒體公眾號“咪蒙”發佈文章《劉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兇手,但誰來制裁人性?》,引發輿論高潮。

經過對“江歌案”這場輿論博弈的整體分析,主流媒體、自媒體公眾號、微博“大V”、網民對該事件的討論焦點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劉鑫在整個案件中真正扮演著什麼角色?是為求自救而斷絕江歌唯一的逃生機會的自私自利的“偽閨蜜”代表,還是如她自己所言,她是對江歌在門外的狀況毫不知情的“無辜者”?二是從道德和法律角度講,陳世峰到底應不應該判死刑。吸引媒體和公眾蜂擁而至對“江歌案”持續關注的原因:一方面是對單親母親含辛茹苦撫養樂觀、獨立的女兒(江歌)長大,現在卻遭受喪女之痛的同情;另一方面是案件本身涉及到“情殺”“偽閨蜜”等容易滿足大眾獵奇心理、窺私慾的敏感話題。

二、基於李普曼的輿論觀分析“江歌案”中主體的失範與規範行為

“江歌案”在普通網民、主流媒體、自媒體中掀起了一場“道德”與“法律”的輿論博弈,不管是主流媒體、自媒體還是公眾都對這場輿論浪潮產生了較為重要的影響。鑑於此,筆者將結合李普曼在《公眾輿論》中闡釋的公眾輿論思想和新聞思想對“江歌案”引發的這場輿論博弈中主體的失範和規範行為進行分析,並提出幾點思考。

(一)公眾過度宣洩情緒,非理性表達意見

李普曼認為,“多數情況下,我們不是先理解後定義,而是先定義後理解。公眾輿論中的客觀成分極少,更多的是根據臨時的想象。”並且認為公眾輿論是不理性的,這在“江歌案”的輿論發酵中體現得十分明顯。

1.情緒超越事實真相成為影響輿論的第一要素

2016年“後真相”一詞成為《牛津詞典》的年度詞彙,不少學者和媒體紛紛大呼:我們進入了後真相時代。“後真相”(post-truth)是指:訴訟情感及個人信念,陳述客觀事實更能影響輿論的情況。“後真相”與李普曼的公眾輿論思想具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是強調公眾出現了情緒先行,讓事實真相本身“迎合”自己的情緒,而不是依據事實發表意見的非理性輿論表達現象。只不過兩者所處時代不同,一個是傳統媒體一呼百應的過去,一個是新媒體欣欣向榮的現在。

在自媒體時代,新聞報道的“情緒化”在一定程度上會對公眾情緒產生更大的影響。一方面,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不少媒體為了博得受眾的關注,往往就會迎合受眾偏激的情緒,對“事實”進行富有想象力的加工——在新聞報道的措辭、語氣以及報道傾向中體現出很強的煽動性、引導性,強化了受眾的情緒和固有偏見;另一方面,自媒體時代信息碎片化特徵明顯,有的只是一張富有視覺衝擊力的圖片,有的是一段包含著滿滿深情的簡短文字,這些就構成了所謂牽動著億萬大眾的心的“新聞報道”。而且在快節奏的城市生活中,受眾閱讀新聞的時間是零碎的,地點是不固定的,很多人都是在閒暇之餘匆匆瀏覽各種媒體、社交平臺推送的冗餘的信息,其中最具煽動性的隻言片語自動進入受眾腦海,激化受眾情緒,從而形成對新聞事件和當事人最直觀的或好或壞的印象。在這個過程中,他們不會對新聞本身的邏輯關係和“事實真相”進行深入思考。

從媒體平臺、社交平臺獲悉一個新聞事件後,特別是經過故意編排,進行故事化、煽情化創作的“新聞”,公眾往往會被“新聞”中蘊含的憤怒、挖苦、嘲諷、悲情、仇恨等情感所裹挾,並對該事件產生一定程度的情緒,在社會態度和固有價值觀的指引下陷入情與理、道與法、善與惡、貧與富的二元對立中,然後就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尋求一致意見,加入與自己“志同道合”的一隊。而且,一旦接下來的媒體報道或者真相走勢與公眾的自我期待或站隊不符,就會滋生牴觸心理,甚至刻意抵制和批判這種真相。因此,在“江歌案”中所引發的整個輿論博弈中,不管是傳統媒體還是自媒體,只要發佈具有很高文采的煽動性的言論,在賺得流量的同時,也會瞬間引爆大眾的情緒,並導致公眾不理性的情緒宣洩向極端化方向蔓延、肆虐,甚至引發對當事人的網絡暴力。

後真相時代,情緒超越真相成為主導公眾對新聞事件發表意見、看法的重要影響因素。“江歌案”使情緒超越事實真相更能影響公眾這一輿論生態體現得更為明顯。關於“江歌案”的諸多報道正是利用了情緒這一煽動性因素,放大了案件中的各種情緒:令人憤怒的所謂“不義之舉”、令人心碎的骨肉親情……兩相對比下更加劇了輿論情緒的積累。於是公眾的關注點便從案件事實本身轉向了對個人行為的討論甚至批判,以致出現了輿情失焦現象。知名微信公眾號咪蒙於2017年11月12日的文章《劉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兇手,但誰來制裁人性》收穫了超過10萬的點擊量,刺目的標題、被情緒充斥的內容直接將劉鑫送上了人性審判的被告席,一場輿論博弈拉開了序幕。

2.公眾刻板成見根深蒂固,輿論審判現象嚴重

李普曼認為輿論是人們頭腦中的想象,從而肯定了有一種類似鉛版澆鑄的“固定的成見”在形成輿論的過程起著決定的作用。在“江歌案”中,網友情緒宣洩般地對劉鑫進行道德審判,對陳世峰的“死刑判決”,不斷地“人肉”、謾罵甚至人身攻擊其實都來源於公眾根深蒂固的“刻板成見”。

從這個事件來看,公眾存在的成見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同態復仇思想;二是樸素正義觀。以法家、儒家思想為代表的傳統思想,在中國歷史長河中經過上千年的沉澱之後,加深了人們的同態復仇思想。“江歌案”引發的輿論博弈裡,全民的憤怒,在很大程度上是復仇思想的延續,很多網民認為陳世峰應該一命抵一命,方可抵償所犯下的罪孽,也是對江歌及其母親的最基本的公平。“笨鳥文摘”直指:“江歌案一出,我們都知道了日本殺人刑法上的漏洞,不處死陳世峰,無以讓陳世峰們明白殺人的罪責。”與此同時,人們認定了從倫理與道德的角度,劉鑫“見死不救”的“不義之舉”,案發後一年,對“替她擋刀”無辜死去的江歌母親的冷漠態度,使她被網民認定是自私自利、忘恩負義的代表,並被貼上道德淪喪的標籤。公眾和意見領袖一番輿論審判後,判決劉鑫應該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懲罰。公眾在對劉鑫的聲討中體現出來的樸素正義觀是一種缺乏科學性、辯證性的正義,卻又是最直觀最得人心的正義,如果缺乏良性的引導和控制很容易滋生沒有章法、制度、規則的混亂。

詩人魯米說過一句話:“在道德與不道德之間,有一片田野,我在那裡等你。”但這一次的輿論博弈中公眾並沒有給劉鑫一絲一毫的立錐之地。這都是人們幾乎深入骨髓的成見造就的,這些成見既來源於我們的傳統文化也來源於平時大眾媒介潛移默化的作用。李普曼尤其強調:“大眾傳播的力量,認為大眾傳播不僅是“擬態環境”的主要營造者,而且在形成、維護和改變一個社會的刻板成見方面也擁有強大的影響力。”

在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手握麥克風,部分網民為了聲討劉鑫,發洩情緒,製造輿論漩渦,以虛假的事實來進行道德批判,只能混淆視聽,產生緣木求魚的效果,這是道德所譴責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二)部分自媒體責任感缺失,觀點立場傾向化嚴重

李普曼在《公眾輿論》中談到“吸引讀者的注意力是如何激發讀者情感,使他與所讀內容產生共鳴。為了進入新聞,他必須在故事中找到一個熟悉的門檻,這就是成見所要起的作用。”因此新聞媒體在報道時為了吸引受眾眼球,會選取最有吸引力的角度進行報道,不論在傳統媒體時代還是新媒體時代這都是社會類新聞最常見的報道技巧。但在部分自媒體中存在採用煽情化、故事化的創作手法過度利用受眾成見,將新聞報道的客觀性和真實性拋之腦後,將激發讀者情感,引發受眾共鳴,以此達到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更有甚者,會不懷好意地操縱輿論走向甚至控制受眾的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和諧社會。

在庭審當天,兩篇點擊量瞬間突破10萬的《劉鑫,你還是撒謊了!江歌案開庭揭露駭人真相》《江歌案開庭:劉鑫,原來你不僅鎖了門,還遞了刀》以陳世峰方的呈堂證供當作事實進行傳播,以此作為評判劉鑫先前所述是否真實的依據,重新燃起對劉鑫新一輪的憤怒聲討。直至案件判決,事件的主要焦點依舊停留在對劉鑫的聲討,在輿論中模糊了核心事實呈現,導致輿論嚴重失焦。

李普曼在《公眾輿論》一書中寫道,“新聞必須有一個表現形式。事件的發展必須形成某種確定的形態,而且,在達到一個形成了某種既定事實的階段之前,新聞所面對的就只能是大量可能的真相。”因此在事實真相併沒有水落石出的時候,新聞報道必須要保持客觀、公正的報道立場,即便是一方是受害者、弱勢群體也不得刻意偏袒。由於部分新媒體和自媒體從業人員並未受到過專業的新聞職業素質教育,加之責任感不強,比起向受眾提供真相,他們更關注流量,更願意滿足受眾的好奇心和獵奇心理。

因此自媒體和“大V”在發表觀點以擴大社會事件的影響力的同時,還應該具有媒體責任感,不能將博眼球、賺流量作為唯一標準,比起渲染情緒,獲得關注,傳遞最全面的事實真相才是其應該做的。當然受眾也必須提高自己的媒介素養,不可人云亦云,隨意跟風。我們國家可以考慮面向青少年開設信息素養相關課程,這在真相不斷被遮蓋,網絡暴力無止境上演的後真相時代至關重要。

(三)部分主流媒體:從事實記錄者轉變為介入到事實本身的策劃者

不管是在傳統媒體為王的時代,還是在新媒體占主導地位的時代,媒體所扮演的角色一直是真相的挖掘者、事實的記錄者、信息的傳播者。我們一般將在媒體中從事信息採集和新聞報導工作的人通常稱為記者。但是近年來,媒介越位的現象越來越多。在“江歌案”審判前,在澎湃新聞、《新京報》旗下《局面》欄目等媒體促成下, 劉鑫第一次和江歌母親見面。整個過程剪輯成《一場遲到294天的見面|江歌案專訪》進行發佈。《局面》欄目的初衷是想成為雙方矛盾的調停人,打開雙方的心結。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是結果卻差強人意。該視頻發佈後,瞬間引爆受眾的情緒,引發了公眾對劉鑫的一邊倒聲討,將劉鑫推上道德的對立面。《局面》欄目介入到“江歌案”當事人雙方的各執一詞的“溝通”中,本就是自身角色認知的錯位,掀起了一場來勢洶洶、鋪天蓋地的輿論審判,使原本客觀、中立的媒介形象受到影響,而且報道內容更是充滿了主觀色彩。

(四)大多數主流媒體謹言慎行:踐行新聞專業化和客觀性原則

李普曼認為:“在公眾輿論思想中,真實或者真相對於公眾輿論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公眾活動的範圍有限,精力和時間都受到限制,無法對整個外部環境中的事物進行接觸和了解,只能通過傳播媒介去了解自己能力範圍之外的事物。”因此,新聞報道能否最大程度地向受眾揭示事實真相,對公眾和整個輿論環境來說都至關重要。而且,新聞實踐是存在隨機性的,其解決之道就在於專業化與客觀性。

從各大新聞機構對“江歌案”的報道中可以看到,專業新聞媒體和部分自媒體在社會公共事件中核實新聞事實和還原真相做出了努力,如不同角度的直播,實時報道法庭審判的進展,高度還原事發現場等。

在“江歌案”中,大部分傳統媒體和新媒體都表現出了較高的專業化和客觀性。2017年11月14日,多家媒體開始呼籲網友迴歸理性思考,引導輿論沉澱至案件本身。其中如@人民日報發佈微博“道德審視不能替代法律審判,道德譴責更不應該極化”。鳳凰網評論在微信公眾號發佈《用造謠來批判劉鑫是一種道德的虛偽》。《南方都市報》在《江歌之死:輿論介入宜抱持冷靜與剋制》中呼籲網民保持冷靜,關注案件真正的“兇手”。

在案件庭審階段,鳳凰視頻在對該事件的報道中一直走在其他媒體的前面,做得也比較好。鳳凰視頻駐東京首席記者李淼利用地緣優勢,及時報道“江歌案”在日本的審判情況,並對江歌媽媽進行及時採訪,獲得的基本都是第一手資料,從而確保了新聞素材的真實性。而且李淼採用還原事實的方式——轉述江歌媽媽、法庭法官、雙方律師的言語以及通過現場繪畫等形式向受眾直觀展示審判現場的情況,而且不進行任何評論,在報道方式上也很好地踐行了新聞報道的客觀性、真實性。

在“江歌案”中,公眾從自媒體、社交媒體平臺獲取充斥著想象與情感的信息,更會強化自身的偏見,引發不理性的情緒化宣洩,從而導致公眾失範行為的發生;部分自媒體受經濟利益驅使,故事化創作,激化受眾情緒,引起輿論失焦及網絡暴力;部分主流媒體產生自身角色認知偏差,錯誤進行議程設置,結果引發輿論審判,嚴重損害媒體客觀、中立的形象。然而在紛紛擾擾、魚龍混雜的輿論環境中,也存在著一股清流。在“江歌案”中,以人民日報、鳳凰網評論為代表的部分主流媒體仍牢牢把握著權威信息的發佈權,牢牢堅守著傳播事實、客觀公正的底線,用公正、理性的報道、評論進行輿論引導,將情緒化的、偏激的、極端的公眾從輿論漩渦中解救出來,合理化解負面輿情。

結語

李普曼所處的時代,傳播媒介主要還是以報紙為主,公眾通過對報紙的閱讀獲得來自於各方面的信息,在自己的腦海中構成一幅圖畫,有時候會因為虛擬的環境產生固執的偏見,這樣會導致對輿論的誤解。在社交媒體佔主導的輿論生態環境中,李普曼的輿論觀、新聞思想仍不過時,對我們今天的輿論研究仍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結合李普曼的公眾輿論和新聞思想,探討在“江歌案”中主流媒體、自媒體、公眾的主體失範與規範行為對我們在後真相時代剋制情緒宣洩,迴歸理性,堅持客觀中立的報道,營造良性的輿論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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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王新穎,東北師範大學文學院2016級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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