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之交通事故垫付抢救费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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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分享下交通事故垫付抢救费用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1款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故当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保险公司。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清单。

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之一的,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或支付。

车险之交通事故垫付抢救费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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