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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可委託律師等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全權參與訴訟,但是離婚案件中由於涉及到身份關係,具有人身專屬性他人無法代理,且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一項重要因素,一般法院均要求當事人必須本人到庭。
一、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參加離婚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 第二百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在離婚案件中,通常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參加離婚訴訟。
二、當事人本人確實無法出庭的情形。
一般來講,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本人通過書面、視聽傳輸技術、視聽資料等方式陳述意見,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到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不適宜到庭表達意見的;
(五)因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到庭的。
三、當事人本人確實無法出庭時,應提供書面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綜上,當事人確實無法出庭時,其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應向法庭提供書面意見。
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百三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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