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5 離婚律師告訴你:離婚,怎麼離?


離婚律師告訴你:離婚,怎麼離?


小編:離婚,怎麼離?無非是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本文將從這兩個方面為朋友們進行解讀。

協議離婚

1、登記機關管轄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2、離婚登記應攜帶的證件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訴訟離婚

1、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最高人民法院《夫妻感情破裂若干意見》

同房分居是否算分居?

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所稱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間已經不再共同居住,處於各自相互獨立的狀態。分居是夫妻雙方的行為,對於分居行為的認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知道為標準,而應該以男女雙方行為表現和主觀意願為判斷依據。雖然雙方還住在同一幢房子裡,但真實的情況是雙方同在一個房屋內但已經分開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沒有互相扶助,在經濟上沒有互相往來,甚至夫妻之間連性生活也沒有。如果雙方對分居的事實沒有異議,分居行為是夫妻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的結果,則完全可以認定雙方已經構成分居。——《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總第461期)

2、離婚訴訟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3、起訴離婚的主體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八條。

4、軍人配偶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三條。

5、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6、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其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判決其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法意見》關於宣告失蹤和死亡法律後果的相關規定,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是:其與配偶的婚姻關係字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無需再辦理解除婚姻關係的手續,即可與他人結婚;在利害關係人或者本人申請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前,該婚姻關係不存在;如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銷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以下情況除外:一,生存配偶再婚且再婚關係依然存在的;二,生存配偶再婚後又離婚的;三,生存配偶再婚後其再婚配偶又死亡的。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序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其合法的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除非其配偶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經案件審理缺席判決離婚的法律後果是: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其婚姻關係依法解除,除雙方復婚外不存在夫妻關係恢復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本書編寫組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頁。

7、離婚案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判決不準離婚,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後的訴訟亦應符合該條規定的起訴條件。要求判決不準離婚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意見》第139條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起訴離婚符合受理條件,但在將訴訟請求變更為不準離婚後,已不符合民事訴訟規定的受理條件,因此,應裁定駁回起訴。——《人民司法•應用》2013年第5期(總第6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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