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应本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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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应本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前言: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可委托律师等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全权参与诉讼,但是离婚案件中由于涉及到身份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他人无法代理,且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一般法院均要求当事人必须本人到庭。

一、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通常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

二、当事人本人确实无法出庭的情形。

一般来讲,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本人通过书面、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等方式陈述意见,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到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不适宜到庭表达意见的;

(五)因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三、当事人本人确实无法出庭时,应提供书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综上,当事人确实无法出庭时,其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向法庭提供书面意见。

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应本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百三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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