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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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近日,一起生命权纠纷起诉至我院。因被告马某要修建房屋,便将房屋承揽给死者杨某和被告曹某为其修建。在修建房屋过程中杨某搬运钢筋时钢筋触碰电线后死亡。现原告要求房主马某、作为高压电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的供电局和与死者杨某一起承揽修建房屋的曹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房主的被告马某在庭审中表示他是将房屋承揽给死者杨某等人修建,而杨某等人作为承揽人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房屋修建工作后向其交付工作成果,经验收后再与二人结算并支付报酬,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应承担责任。而且死者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提高警惕,本人也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其余两个被告也认为对于死者杨某的死亡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供电局认为在事发前已经向房主马某送达了电力安全隐患告知书,当地政府也下达了停建通知书,供电局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责任应该由房主马某和死者自行承担。被告曹某认为他与死者杨某只是合作关系,没有法律规定杨某的死亡应由他承担责任。

经过举证质证,法庭审查后认为被告马某将房屋承揽给被告曹某和死者杨某施工,马某在明知其房屋上面有高压线经过,且在乡人民政府、供电局向其送达停建通知书和电力安全隐患告知书的情形下,仍将工程交由曹某和杨某承揽,存在指示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产权人的责任。电的运送及使用均系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属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应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供电局是高压电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系由杨某自己故意造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虽向马某送达电力安全隐患告知书,但其仍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因疏于管理和监督,致使杨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曹某与死者杨某作为共同合伙人,即共同受益人,应当在原告因杨某死亡的受损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被告马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曹某承担10%的补偿责任,被告供电局承担20%的民事责任,死者杨某忽视自身安全,导致触电身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按照以上责任划分作出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表示上诉。

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大关法院 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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