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紀委書記劉建超:留置措施既不能濫用,也不能不用

浙江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劉建超:留置措施既不能濫用,也不能不用

中新社北京12月15日電 中央紀委監察部官網15日發佈了對浙江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劉建超的訪談。他在介紹浙江在用好留置措施上的具體做法時表示,要正確理解留置措施的使用,既不能濫用,也不能不用,同時,不要完全依賴留置措施。

浙江纪委书记刘建超:留置措施既不能滥用,也不能不用

劉建超資料圖。中新社發 顧時宏 攝

在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中,留置措施受到各界廣泛關注。劉建超介紹了浙江的具體做法。

他表示,留置措施是監委被授權的12項調查措施之一,也是開展監察體制改革試點過程當中的重中之重。第一,正確理解對被授權的留置措施的使用。留置措施不能濫用,根據授權,留置是對涉嫌職務違法和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對象採取的措施。同時具備幾種情形之一:比如案情重大複雜,不採取留置措施難以使案件得到突破。二是可能會出現串供、藏匿證據這樣一些情況。三是可能出現逃跑、自殘、自殺的極端行為的可能性。對於留置措施的實施,我們必須對權限搞清楚。

第二,留置措施既不能濫用,也不能不用。留置措施是使案件得到集中突破的非常重要的手段,要敢於採取留置措施。

第三,不要完全依賴留置措施。我們用留置措施取代“兩規”,很多人習慣於用過去的“兩規”來突破案件,現在來看也要善於不通過留置措施就能夠使案件得到突破。到目前為止,浙江省一共對160個監察對象採取了留置措施,其中70%以上,也就是主要的監察對象都移送了司法機關。同時有110人沒有用留置措施,也使案件得到突破,移送給了司法機關。留置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試點過程中對留置措施的使用,嚴格管理、嚴格審批,市級留置由省一級監委審批,縣一級由市一級監委審批,同時報省紀委(監委)備案。

關於留置對象的權益如何保障,劉建超表示,對於留置對象,既有監委工作人員對他進行調查,又有公安機關對他進行監護,形成相互配合,也是相互制約的機制,儘可能把風險降到最低。

他還介紹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浙江試點一年來取得的成效,包括建立了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整合了分散的反腐敗資源和力量,建立了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等。

劉建超強調,所謂“監察體制”不僅是監委一家的事,監察職能的行使,形成反腐敗合力,整合各類反腐敗力量,需要各個部門共同參與,當然監委要負專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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