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釋惑」監察委為何不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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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释惑」监察委为何不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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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释惑」监察委为何不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監察法》第53條規定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

在國家權力結構中設置監察機關,是從我國曆史傳統和現實國情出發,加強對公權力監督的重大改革創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其他國家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國家監察機關也是如此。

但是,由於監委承擔的反腐敗工作具有特殊性,調查過程涉及大量黨和國家秘密,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事關重大,保密要求高,不宜在人大會議上公開報告。

監督的內涵是豐富的,形式是多樣的,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的諸如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提出詢問或質詢等監督方式都適用於對監委的監督,並寫進了監察法,這既考慮了監委工作的特殊性,也考慮了監督的實效性,能夠實現對監委的有效監督,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中國紀檢監察報

黨的十九大要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監察法草案明確,監委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我們應從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這個根本目的出發,準確認識監委的性質定位、職能職責、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準確理解把握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與接受人大監督的內在邏輯。

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我們講黨管幹部,不僅要管幹部的培養提拔使用,還要對幹部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對違紀違法問題作出處理。任何改革都必須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監委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在領導體制上與紀委的雙重領導體制高度一致,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重要體現,也是完善黨的全面領導體制的重要舉措,實現了黨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反映了黨統一領導下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的高度一致。

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戰略舉措。我國80%的公務員、95%以上的領導幹部是共產黨員,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內在一致性、高度互補性。當前,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並鞏固發展,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必須把拳頭攥起來。監委與紀委合署辦公,對黨中央、地方黨委全面負責,能夠有效解決監察覆蓋面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健全黨領導反腐敗工作的體制機制,使反腐敗決策指揮體系、資源力量、手段措施等更加集中統一,有效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深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

拓寬人民監督權力的重要途徑。在國家權力結構中設置監察機關,是從我國曆史傳統和現實國情出發,加強對公權力監督的重大改革創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其他國家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國家監察機關也是如此。由於監委承擔的反腐敗工作具有特殊性,調查過程涉及大量黨和國家秘密,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事關重大,保密要求高,不宜在人大會議上公開報告。但是,監督的內涵是豐富的,形式是多樣的,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的諸如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提出詢問或質詢等監督方式都適用於對監委的監督,並寫進了監察法草案,這既考慮了監委工作的特殊性,也考慮了監督的實效性,能夠實現對監委的有效監督,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記者 王丹)

《南方週末》記者採訪

南方週末:目前的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向人大常委會做專項工作報告。最高法和最高檢每年都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後會怎麼做?

劉建超:監委由人大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並接受監督。這個憲法裡的措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是一致的。在實踐中,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向人大作(工作)報告,但我們監察機關不要求向人大作(工作)報告。

為什麼呢?監察機關是和黨的紀檢機關合署辦公的,核心是接受黨的領導,它要向同級黨委報告。從浙江試點來看,我們向黨委作報告既包括黨內的紀律檢查工作,也包括國家監察工作。這是我們制度設計的一個重要方面。另外,監委工作也涉及很多重要的國家秘密,有不適宜公開的一些問題,(向人大)作(工作)報告不符合監委工作的特點和要求。

由於監委承擔的反腐敗工作具有特殊性,調查過程涉及大量黨和國家秘密,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事關重大,保密要求高,不宜在人大會議上公開報告。但是,監督的內涵是豐富的,形式是多樣的,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的諸如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提出詢問或質詢等監督方式都適用於對監委的監督,並寫進了監察法草案,這既考慮了監委工作的特殊性,也考慮了監督的實效性,能夠實現對監委的有效監督,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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