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释惑」监察委为何不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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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释惑」监察委为何不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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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释惑」监察委为何不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察法》第53条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国家监察机关也是如此。

但是,由于监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具有特殊性,调查过程涉及大量党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事关重大,保密要求高,不宜在人大会议上公开报告。

监督的内涵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诸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质询等监督方式都适用于对监委的监督,并写进了监察法,这既考虑了监委工作的特殊性,也考虑了监督的实效性,能够实现对监委的有效监督,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中国纪检监察报

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草案明确,监委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我们应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这个根本目的出发,准确认识监委的性质定位、职能职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准确理解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内在逻辑。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我们讲党管干部,不仅要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问题作出处理。任何改革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也是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实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反映了党统一领导下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高度一致。

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战略举措。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高度互补性。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把拳头攥起来。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对党中央、地方党委全面负责,能够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使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资源力量、手段措施等更加集中统一,有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重要途径。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国家监察机关也是如此。由于监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具有特殊性,调查过程涉及大量党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事关重大,保密要求高,不宜在人大会议上公开报告。但是,监督的内涵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诸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质询等监督方式都适用于对监委的监督,并写进了监察法草案,这既考虑了监委工作的特殊性,也考虑了监督的实效性,能够实现对监委的有效监督,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记者 王丹)

《南方周末》记者采访

南方周末:目前的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做专项工作报告。最高法和最高检每年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会怎么做?

刘建超:监委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监督。这个宪法里的措辞,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一致的。在实践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向人大作(工作)报告,但我们监察机关不要求向人大作(工作)报告。

为什么呢?监察机关是和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的,核心是接受党的领导,它要向同级党委报告。从浙江试点来看,我们向党委作报告既包括党内的纪律检查工作,也包括国家监察工作。这是我们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另外,监委工作也涉及很多重要的国家秘密,有不适宜公开的一些问题,(向人大)作(工作)报告不符合监委工作的特点和要求。

由于监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具有特殊性,调查过程涉及大量党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事关重大,保密要求高,不宜在人大会议上公开报告。但是,监督的内涵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诸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质询等监督方式都适用于对监委的监督,并写进了监察法草案,这既考虑了监委工作的特殊性,也考虑了监督的实效性,能够实现对监委的有效监督,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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