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省紀委書記為啥要先任省監委代主任?

省紀委書記為啥要先任省監委代主任?

5月31日上午10點,浙江省紀委監委網站發佈消息:5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經表決,接受劉建超請求辭去省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任命任振鶴為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決定任振鶴代理省監察委員會主任。這一消息,意味著任振鶴成為全國首位省級監委的代主任。

一個小時後,根據西部網消息,5月31日上午,在陝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任命王興寧為陝西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的提議;根據《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任命陝西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決定代主任辦法的決定》,通過現場無記名投票,決定王興寧為陝西省監察委員會代主任,王興寧成為全國第二位省級監委的代主任。

此前,5月15日,浙江省紀委監委網站“領導機構”欄目已經更新,公佈了浙江省委常委任振鶴出任浙江省紀委書記的消息;而王興寧任陝西省紀委書記的消息則發佈於5月11日。今年4月4日,據媒體透露,任振鶴的前任劉建超已離開浙江,回到北京在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任職;王興寧的前任賀榮則在3月27日被公佈已擔任陝西省委副書記。根據此前各省級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往往為同一人擔任的慣例,任振鶴、王興寧成為本省監委主任似乎應當毫無懸念,那麼問題來了:

為什麼浙江、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沒有直接任命他們為省監委主任,而是任命其為副主任、代主任呢?答案需要從今年全國兩會剛剛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尋找。

根據監察法第九條規定: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也就是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委主任,而本級人大常委會無權任免監委主任,僅有權根據監委主任提請任免監委副主任、委員。因此,省人大常委會僅有權根據省監委主任的提請,任命省監委副主任,而不能直接任命省監委主任。

值得注意的是,監察法這一條款僅僅規定了監委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卻沒有規定免去這一職務的程序。經指點,記者在新修訂的憲法第一百零一條找到了相關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也就是說,根據正常的程序,要免去本級監委主任,需要等一年一度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召開,本級人大常委會是無權免去其職務的。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此推斷,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對省監委主任的任免模式借鑑了地方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負責人的任免模式,在省人大閉會期間可以接受本級監委主任提出的辭職請求。這樣一來,提高了時效,避免了已經離開該工作崗位的監委主任空掛任職。而陝西省的消息中儘管沒有提及賀榮辭去省監委主任的消息,但根據王興寧已擔任省監委代主任的情況可以推斷,賀榮也已辭去了省監委主任職務。

根據公佈新聞可以得知,陝西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王興寧為省監委代主任的依據是《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任命陝西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決定代主任辦法的決定》,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而據瞭解,作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先行試點的三個省市之一的浙江也早已制定了相關規定,但並沒有向社會公佈。但不難發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可以推斷,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在此也借鑑了同級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負責人代理人選的規定,作出了本級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的人選決定。

那麼,兩位省監委代主任職務什麼時候可以轉正呢?這就要等到該省人大召開下一次全體會議之時了。查詢可以發現,兩省人大曆次全體會議大多集中在每年的1至2月,因此,他們轉正大約還要再等半年多時間。

說到這裡,有人又要問了,那麼地方紀委書記的任免又要經過哪些程序呢,為什麼和監委主任的任免不一樣呢?根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紀檢組(紀委)領導幹部任免審批程序的通知》,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領導幹部任免審批程序規定如下:

1、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換屆時,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候選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徵得中央紀委同意後,報中央審批。選舉結果在上報中央的同時抄報中央紀委。

2、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副書記的調整,由同級黨委提出人選,徵得中央紀委同意後,報中央審批。常委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人選,徵得中央紀委同意後任免,任免通知抄送中央紀委。

因此,在黨代表閉會期間,同級黨委提出的人選在徵得中央紀委同意、報中央審批後,即可得到任免。因此其任免速度一般來說要快於人大、政府、監委、法院、檢察院負責人的任免速度。

此外,昨天山西省長治市紀委監委官網透露的一則消息也值得關注。根據昨天下午最新信息顯示,此前任長治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的馬彪已不再擔任這兩項職務,市紀委書記已由谷明擔任,而監委主任一欄則顯示為空白。這說明,馬彪應該已經向長治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辭職請求並獲得批准,但該市人大常委會尚未任命新任市紀委書記谷明為代理主任。這是否是因為該市人大常委會尚未來得及召開會議研究這一事項?畢竟任振鶴、王興寧從擔任省紀委書記到被任命為省監委代主任也需半個月左右時間。如果不出意外,谷明將有可能成為全國首位地市級監委的代理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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