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把“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掛在嘴邊,
可是有人喝了酒自己沒開車,
卻被以危險駕駛罪判刑,
咋回事呢?
一起來探個究竟吧
廣東蕉嶺籍男子林某喝酒後並未開車,但把車交給一同喝酒的朋友陳某駕駛,自己坐在副駕駛,結果兩人都因犯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回顧
2017年8月2日晚上,林某與陳某相約在廣東蕉嶺縣的一家飯店吃飯喝酒,飯後二人便一同到朋友家泡茶聊天。晚上23時許,林某臨時有事要前往武平縣巖前鎮。他意識到自己喝了不少酒,已經不能開車了,便將車鑰匙交給喝了較少酒的陳某,讓陳某開車送自己去巖前鎮。陳某雖然也喝了酒,但他認為自己還算清醒可以開車,便沒有拒絕林某的要求。
於是,陳某開著林某的小車載著林某從廣東省蕉嶺縣出發往福建省武平縣巖前鎮方向行駛。途經武平縣巖前鎮大布村靈巖公安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經辦案人員現場對陳某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檢測,其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85mg/100ml。隨後,辦案人員依法對陳某提取血樣,經過血液鑑定,陳某血液中檢測出的乙醇含量為83.74 mg/100ml,已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件審查
公安機關於2018年3月5日以陳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至武平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審查後認為:
本案中,林某明知陳某同自己一同飲酒,仍提供自己的套牌機動車指示陳某駕車送其到巖前取貨,放任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林某的行為也涉嫌危險駕駛罪,應依法予以追訴。
補充起訴
於是該院向公安機關發出了《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2018年11月26日,公安機關根據通知要求,將林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補充移送至武平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在訊問林某過程中,林某提出辯解:“我是喝了酒,但是我沒有開車,叫朋友開車,怎麼就犯罪了?”
承辦檢察官耐心地向其解釋道:“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你的行為是屬於上述的第二種情況。”經過檢察官的釋法,林某自願認罪。
判決結果
陳某於2018年3月30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武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林某於2018年12月11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武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關於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重處罰的情節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酒駕害人害己
希望大家珍愛生命
杜絕酒駕
閱讀更多 龍巖市司法局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