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整治」網上買分賣分被治安拘留10天!

大整治

日前,有網友舉報“有人在網絡上高價買賣駕駛證分數”。經過調查取證,11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機動支隊成功查獲相關違法嫌疑人,並對其處以治安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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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在微博中向“上海交警”反映有人在網絡上高價買賣駕駛證分數,在舉報人提供的截圖中可以看到,嫌疑人在聊天群和朋友圈都發布了“收購駕照分”的廣告,顯然是長期從事這一違法行為,該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在經過排摸後,民警鎖定了違法嫌疑人餘某,立即展開了查處工作。但是,通過調查,餘某近期離開了上海,至其位於松江區的暫住地核查也未發現行跡。隨後,民警通過走訪,多次對其暫住地居委會、在滬親屬和朋友進行“宣法釋法”,告知這一違法行為的嚴重性。11月23日,餘某主動到機動支隊投案接受處理,對自己長期“在網絡上大量散發高價買賣駕駛證分數廣告”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公安交警部門對餘某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做出了治安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目前,餘某已被押送至長寧區拘留所執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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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門提醒廣大駕駛人,分數不夠用,想投機取巧通過向同事朋友“借分”的辦法,規避應負的法律責任,反而會牽連同事朋友一同違法,害己害人,錯上加錯。新修訂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對買賣分、代扣分有明確的規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對買賣分、代扣分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駕駛證累積記分制度。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二)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對擾亂公共秩序的處罰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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