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整治」网上买分卖分被治安拘留10天!

大整治

日前,有网友举报“有人在网络上高价买卖驾驶证分数”。经过调查取证,11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成功查获相关违法嫌疑人,并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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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在微博中向“上海交警”反映有人在网络上高价买卖驾驶证分数,在举报人提供的截图中可以看到,嫌疑人在聊天群和朋友圈都发布了“收购驾照分”的广告,显然是长期从事这一违法行为,该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在经过排摸后,民警锁定了违法嫌疑人余某,立即展开了查处工作。但是,通过调查,余某近期离开了上海,至其位于松江区的暂住地核查也未发现行迹。随后,民警通过走访,多次对其暂住地居委会、在沪亲属和朋友进行“宣法释法”,告知这一违法行为的严重性。11月23日,余某主动到机动支队投案接受处理,对自己长期“在网络上大量散发高价买卖驾驶证分数广告”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对余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做出了治安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目前,余某已被押送至长宁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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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分数不够用,想投机取巧通过向同事朋友“借分”的办法,规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反而会牵连同事朋友一同违法,害己害人,错上加错。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对买卖分、代扣分有明确的规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对买卖分、代扣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二)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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