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死亡,家屬狀告6被告,為何只有1名被告被判賠償?

男子醉酒死亡,家属状告6被告,为何只有1名被告被判赔偿?

關於醉酒死亡的案件屢見不鮮,此類案件中同飲者常常被起訴索賠。近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員工醉酒死亡,家屬向其單位、宿舍管理方及4位同事,共6方被告人索要賠償的案件。

男子醉酒死亡,家属状告6被告,为何只有1名被告被判赔偿?

聚會喝酒意外死亡

今年7月的一天下午,姜亮下班後叫住了同事小張。“我朋友帶來兩瓶好酒,一會兒咱們回宿舍喝點兒。”姜亮對小張說。

姜亮和小張同住一間宿舍,平時關係不錯,隨後姜亮又叫了小趙和兩名女同事。

兩名女同事不喝酒,小趙要上班,因此姜亮和小張兩人喝了起來,當天姜亮心情不錯,一杯接一杯地喝。

“不行,我有點想吐。”姜亮喝得有點多,小張見狀,扶他去廁所吐,但到了廁所他又吐不出來。小張扶他躺到床上休息。

兩名女同事很快離開了,小趙也趕去上夜班,小張便躺在自己床上睡覺。第二天早晨,小張見姜亮側身爬在床上沒有動靜,且面色慘白,身體僵硬。事後查明,姜亮是酒精中毒導致意外死亡。

姜亮的家人將姜亮所在單位(甲公司)、宿舍管理方(乙物業公司)及參加聚會的4名同事一併起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姜亮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賠償費共計65萬餘元。

男子醉酒死亡,家属状告6被告,为何只有1名被告被判赔偿?

6被告誰該賠償

姜亮家人認為:姜亮的宿舍是由甲公司提供、乙物業公司管理,兩單位對宿舍內生活安全未盡到保障注意義務,更未對上述5人一起飲酒行為及時制止,應當承擔責任;5名同事明知姜亮醉酒卻未及時給予醒酒措施,未盡到安全看護義務,最終造成其醉酒死亡,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事件發生後,甲公司已給付姜亮家屬2萬元,包括殯儀館費和喪葬費用;姜亮邀請4人到宿舍喝酒,整個過程中無人勸酒,姜亮因高興,自己多喝了一些。

法院認定,姜亮的醉酒行為,其本人應負主要責任,但小張的同飲行為客觀上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姜亮的醉酒狀態,因此其應負次要責任;其餘同事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合計65萬餘元,但未認可其家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判決小張承擔5%的責任,賠償姜亮家屬3萬餘元,其餘5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理情理不偏不廢

6被告中只有小張須承擔5%的賠償責任,這是為什麼呢?

本案中,姜亮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當日飲酒,應當知道自己是否能勝酒力以及過量飲酒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最終導致醉酒死亡後果發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是其自身過量飲酒行為,因此,其單位及宿舍管理方不承擔管理漏洞之過。

同時,員工宿舍聚餐屬員工之間正常社會交往活動,只要不存在不當勸酒情形,要求聚餐者同時負擔為醉酒者醒酒、預見醉酒者被安置床鋪休息後仍可能發生健康或生命風險,則是對人們之間正常社交活動的法律義務的不當加重,與民事法律倡導鼓勵和諧人際交往的核心價值觀相悖。

本案中5人聚餐,其中3人未飲酒也未勸酒,3人的行為不構成對姜亮生命權、健康權的侵害,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此3人明知宿舍飲酒違反單位管理制度而仍參與聚餐,是用人單位管理權限內事宜,非本案處理範圍。小張的同飲行為客觀上在一定程度加劇了姜亮的醉酒狀態,因此應負次要責任,酌定由其承擔5%的賠償責任。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男子醉酒死亡,家属状告6被告,为何只有1名被告被判赔偿?

稿件作者:《新疆法制報》記者 張秀 通訊員 王桂萍

審核:楊蕊

終審:喬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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