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死亡,家属状告6被告,为何只有1名被告被判赔偿?

男子醉酒死亡,家属状告6被告,为何只有1名被告被判赔偿?

关于醉酒死亡的案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中同饮者常常被起诉索赔。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醉酒死亡,家属向其单位、宿舍管理方及4位同事,共6方被告人索要赔偿的案件。

男子醉酒死亡,家属状告6被告,为何只有1名被告被判赔偿?

聚会喝酒意外死亡

今年7月的一天下午,姜亮下班后叫住了同事小张。“我朋友带来两瓶好酒,一会儿咱们回宿舍喝点儿。”姜亮对小张说。

姜亮和小张同住一间宿舍,平时关系不错,随后姜亮又叫了小赵和两名女同事。

两名女同事不喝酒,小赵要上班,因此姜亮和小张两人喝了起来,当天姜亮心情不错,一杯接一杯地喝。

“不行,我有点想吐。”姜亮喝得有点多,小张见状,扶他去厕所吐,但到了厕所他又吐不出来。小张扶他躺到床上休息。

两名女同事很快离开了,小赵也赶去上夜班,小张便躺在自己床上睡觉。第二天早晨,小张见姜亮侧身爬在床上没有动静,且面色惨白,身体僵硬。事后查明,姜亮是酒精中毒导致意外死亡。

姜亮的家人将姜亮所在单位(甲公司)、宿舍管理方(乙物业公司)及参加聚会的4名同事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姜亮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赔偿费共计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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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谁该赔偿

姜亮家人认为:姜亮的宿舍是由甲公司提供、乙物业公司管理,两单位对宿舍内生活安全未尽到保障注意义务,更未对上述5人一起饮酒行为及时制止,应当承担责任;5名同事明知姜亮醉酒却未及时给予醒酒措施,未尽到安全看护义务,最终造成其醉酒死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件发生后,甲公司已给付姜亮家属2万元,包括殡仪馆费和丧葬费用;姜亮邀请4人到宿舍喝酒,整个过程中无人劝酒,姜亮因高兴,自己多喝了一些。

法院认定,姜亮的醉酒行为,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但小张的同饮行为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姜亮的醉酒状态,因此其应负次要责任;其余同事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65万余元,但未认可其家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小张承担5%的责任,赔偿姜亮家属3万余元,其余5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情理不偏不废

6被告中只有小张须承担5%的赔偿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本案中,姜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当日饮酒,应当知道自己是否能胜酒力以及过量饮酒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最终导致醉酒死亡后果发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是其自身过量饮酒行为,因此,其单位及宿舍管理方不承担管理漏洞之过。

同时,员工宿舍聚餐属员工之间正常社会交往活动,只要不存在不当劝酒情形,要求聚餐者同时负担为醉酒者醒酒、预见醉酒者被安置床铺休息后仍可能发生健康或生命风险,则是对人们之间正常社交活动的法律义务的不当加重,与民事法律倡导鼓励和谐人际交往的核心价值观相悖。

本案中5人聚餐,其中3人未饮酒也未劝酒,3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姜亮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3人明知宿舍饮酒违反单位管理制度而仍参与聚餐,是用人单位管理权限内事宜,非本案处理范围。小张的同饮行为客观上在一定程度加剧了姜亮的醉酒状态,因此应负次要责任,酌定由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男子醉酒死亡,家属状告6被告,为何只有1名被告被判赔偿?

稿件作者:《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桂萍

审核:杨蕊

终审:乔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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